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研〔1987〕30號《關于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這兩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復雜,二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標準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之一,不宜以此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在實踐中,因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既有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也有的還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其中,有些是不能僅僅用經濟數額來衡量的。在審理這兩類案件時,應當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作具體分析,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二、雖然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你省檢察機關的立案數額標準不同于法院判刑的標準,但法院不宜以此為理由拒絕收案。法院是否收案以及如何判處,要根據具體案情,認真研究,慎重決定。
附: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的請示報告 陜高法研〔1987〕3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1986年3月24日(86)高檢發(二)字第4號通知附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重大責任事故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應予
立案。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確定對由于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的即可立案。據了解,檢察機關按上述立案標準提起公訴的案件,有的法院按照檢察機關的立案標準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有的法院則認為檢察機關的立案標準不應作為判處刑罰的依據,因而拒絕受理案件。經我們研究認為,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和檢察機關的立案標準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不宜把檢察機關的立案標準作為判處刑罰的依據。但目前對這兩類犯罪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判處案件遇到實際困難。我們意見,請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商,能否對這兩類犯罪造成經濟損失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作出規定,以便判處案件時有所遵循。請予研究答復。
198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