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06號
《關于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6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4年9月5日
附件1:《關于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pdf
附件2:《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pdf
關于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為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互聯網查詢制度,并調整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現決定對《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 ,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 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 5年。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對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規定的效力期限,自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超過效力期限的違法失信信息,不再進行誠信信息公開,并不再接受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申請查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第十四條增加一款 ,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臺查詢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信息和第(六)項信息等違法失信信息 。”
本決定自 2014 年 10 月 15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