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管理辦法
咸寧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管理辦法
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政府
咸寧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管理辦法
咸寧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管理辦法
第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經濟開發區:
《咸寧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4年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4年6月20日
咸寧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山體水體保護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處理好經濟建設與資源保護的關系,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林業部門為城市規劃區山體保護主管部門,市水務部門為城市規劃區水體保護主管部門。咸安區人民政府,規劃、國土、環保、住建委、城管執法、民政、旅游等職能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各自職責做好山體水體保護相關工作。
第三條 市山體水體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依據咸寧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區內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經專家評審通過,并報市政府審查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山體水體分為一、二、三級,實行分級保護。一級保護山體水體,不得建設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二級保護山體水體,除按規劃可以建設確需配置的景點和國家重點工程外,不得建設其它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三級保護山體水體,依法經審批后可以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具體山體水體保護級別劃分和范圍詳見山體水體保護規劃。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山體水體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山體水體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六條 《咸寧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年)》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形態較好、植被較豐富、相對高度20米以上、坡度25度以上的山體;河流、湖泊及水面在1公頃以上的庫塘或水面小于1公頃,但屬于城市主要門戶、重要景觀節點及其周邊可視范圍內的水體,屬保護范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確需使用自然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的土地,用地單位應當向山體水體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程序由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對不符合山體水體保護規劃要求的要逐步遷出或拆除。
第九條 嚴禁在山體水體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
(二)開荒、毀林、建墳、填埋水體;
(三)傾倒、堆放垃圾、沙石、礦渣等廢棄物;
(四)排放油類、酸、堿液等有毒有害廢液;
(五)砍伐、遷移樹木,捕捉野生動物,采挖珍稀植物;
(六)攀折樹、竹、花、草,在禁火區吸煙、生火;
(七)其他有損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周邊,尤其是城市重要節點的景觀山體水體周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容積率等方面實施嚴格的規劃管制。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周邊的建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堅持顯山露水的原則,山體水體保護區域周邊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不得越過山體水體保護控制紅線,并保持與山體水體的開敞通透的視覺通廊。
(二)河流、湖泊、庫塘等堤(壩)內禁腳15米內劃定為水工程管理范圍,不得建設與環境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水利設施、市政工程建設除外)。
(三)山體水體保護區周邊的建筑(除法律規定外)應對公眾開放。按規劃建設環山、環水游覽通道,保持山體水體的景觀通透,不得修建封閉圍墻。
(四)涉及防洪安全的市政工程建設,應征求住建、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利用城市規劃區水資源,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應經市水務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因國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設或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區用地的,應按相關的法定程序調整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對受損的山體水體應當制定明確的山體水體生態修復方案,經公示、組織聽證、專家論證等程序,并報市政府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相應的工程建設。
第三章 管理與職責
第十二條 咸安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依法保護山體水體。所轄鄉鎮、辦事處以及村、社區對破壞山體水體等行為要及時發現、制止、報告,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權屬為國有的,由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負責保護。
第十三條 市、區林業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規劃區山體保護范圍內自然山體和森林資源保護工作;市、區住建(園林)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規劃區山體保護范圍內所管理的公園綠地內的林木保護職責。
第十四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規劃區水體保護范圍內的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保護工作;市、區住建(園林)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規劃區水體保護范圍內所管理的公園綠地內的水體保護工作,并負責山體水體排污系統的建設。
第十五條 市、區環保部門依法對影響山體水體資源的情況實施監控,依法履行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水污染防治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管職責。
第十六條 市、區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的土地資源保護工作,依法查處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土地的行為。
第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局嚴格按照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做好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規劃審批和批后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的非法建筑物、構筑物依法履行查處職責。市、區水行政主管、林業、城管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履行城市規劃區內山體水體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統一規劃農村公益性墓地,嚴格執行《殯葬管理條例》。咸安區人民政府牽頭,民政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配合負責在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亂葬墳墓的監管查處工作。
第二十條 市旅游局科學規劃旅游產業發展,合理適度開發好山體水體,提升自然山水資源旅游價值。
第二十一條 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嚴重破壞山體水體違法行為,由市林業、市水務、市城鄉規劃、市城管執法、市國土資源、市環保等部門和咸安區政府進行聯合執法。破壞山體水體面積達2畝以上分別由林業、水務部門牽頭聯合執法;破壞山體水體并實施違法建筑的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牽頭聯合執法;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等嚴重破壞山體水體行為由市政府指定牽頭部門聯合執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山體保護范圍內從事禁止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林業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5倍以下的樹木,并處毀壞林木價值2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部門依法代為補種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對擅自破壞山體,但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林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有違法建筑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水體保護范圍內填占水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止,責令其退還所占水體,恢復水體原貌,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有關水利法律、法規及規章予以處罰。如有違法建筑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法占地行為,由市、區國土資源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個人)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確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亂堆垃圾和固體廢棄物的,由市城管執法和市環保部門對其依法追究單位(個人)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確定的相關規定執行;不經處理而向水體排放污水的,由市住建和市環保部門對其依法追究責任并作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調整保護山體水體范圍的;
(二)違規批準占用山體水體的;
(三)在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擅自批準建設項目或建設的;
(四)其它不認真履行職責行為,造成山體水體嚴重損害的。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建設批準手續的,由批準機關依法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申請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咸寧市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山體水體保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