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1號)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4年9月5日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9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中國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船舶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根據演練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按照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演練情況、評估結果和修訂情況如實記錄。”
本決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