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紀律規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紀律規定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會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紀律規定
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紀律規定
2008年10月30日眉山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28日眉山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為嚴肅會議紀律,加強會風建設,提高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質量,保障人民代表大會更好履行職責,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市人大代表應當按時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應在會前向所在代表團請假,經代表團第一召集人同意后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備案。代表未經批準一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談話,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依法按程序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請假半天以內,由代表團團長批準;請假一天以上,由代表團報大會秘書長批準。未經批準缺席會議的,由代表團團長談話;連續兩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未經批準缺席會議的,視為不能正常履行職務,本人應自動辭去代表職務。
第三條 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應在會前向市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請假,由人代工委報常委會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不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列席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的,由代表團團長批準;請假一天以上的,由代表團報大會秘書長批準。未經批準不列席會議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對代表出席和列席人員列席會議進行考勤,并及時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