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會
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2007年1月19日眉山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4月26日眉山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眉山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參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以及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規定。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通過或者發布后三十日內,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等文件,一式五份,并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據。
第五條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備案文件的登記;
(二)備案文件的初步審查;
(三)備案文件審查的移送;
(四)備案文件審查工作聯系;
(五)主任會議交辦事項的承辦。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超越權限;
(二)是否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
(三)是否與市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規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五)是否不適當;
(六)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認為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前條所列內容需要審查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領導批轉有關委室進行審查。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規范性文件有第六條所列內容需要審查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的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領導批轉有關委室進行初步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第六條所列內容需要審查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應當在收到審查建議后及時向審查建議提起人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了解情況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領導批轉有關委室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經過初步審查,認為不需要進入審查程序的,報經主任會議同意后,應當向審查建議提起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交市人民政府處理,并報告結果。
對區、縣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和鄉、鎮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轉交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并報告結果。
第十條 有關委室召開會議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有初步審查意見的,應當到會作初步審查意見的說明。
有關委室對提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初步審查,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初步審查意見,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向制定機關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書面審查意見;有關委室之間、有關委室與研究室之間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有關委室和研究室;認為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室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修改或者撤銷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撤銷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審查結論作出后二十日內,書面告知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提起人。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上一年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情況,經主任會議同意,書面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 對不按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機關應當給予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者責成其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并將處理結果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