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
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
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
《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3月28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新起
2014年8月25日
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沽河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護和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發揮大沽河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沽河河道保護、利用、防洪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沿河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沽河管理的領導工作,成立大沽河管理組織協調機構,負責指揮協調大沽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大沽河管理機構和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大沽河河道主管機關。沿河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沽河河道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大沽河管理機構指導。
市、沿河區(市)大沽河管理機構負責大沽河河道日常管理和路燈及相關水利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市、沿河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大沽河堤頂路(橋)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沿河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沽河管理范圍內林木、綠地及圍網的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環保、國土、農業、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大沽河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大沽河管理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沿河區(市)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河段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大沽河管理和養護經費納入市、沿河區(市)年度財政預算。
沿河區(市)的大沽河管理和養護經費由市和區(市)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章 河道保護
第七條 大沽河的主要功能是行洪排澇和為城鎮居民生活及工農業生產提供水源。
第八條 大沽河流域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農業、交通運輸、林業、環保等有關部門和沿河區(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規劃、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沿河鎮、村建設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權。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沽河信息自動化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維護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維護制度。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加強大沽河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沽河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納污總量意見。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沽河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攔蓄水工程和供水設施,按照“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供水設施保護范圍由管理單位會同市大沽河管理機構劃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確定的標準撥付大沽河堤頂路(橋)養護經費,沿河區(市)人民政府對本轄區河段堤頂路(橋)進行養護管理,保持堤頂路(橋)安全暢通,提高堤頂路(橋)的耐久性和抗災能力。
第十七條 大沽河堤頂路(橋)通行車輛的種類,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在大沽河堤頂路(橋)上行駛的車輛,應當嚴格遵守交通管理和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林木綠地的建設,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服從防洪和堤頂路(橋)交通安全的需要,其日常管護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服務性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周邊環境衛生,所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條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開采河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設置排污口;
(三)損毀堤頂路(橋)、路燈及相關設施、林木綠地、圍網和信息自動化、環境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
(四)放牧、開渠、葬墳、存放物料、晾曬糧食、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
(五)焚燒枯枝落葉、野炊;
(六)亂設亂貼廣告、亂刻亂畫、亂設攤點、亂扔垃圾、傾倒和排放廢棄物;
(七)養殖、捕魚;
(八)游泳、洗衣、使用船舶;
(九)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十)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勘察等活動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二十二條 大沽河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市、區(市)、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大沽河防御洪水方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制定。
沿河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大沽河防御洪水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二十三條 大沽河河道閘壩的開啟、關閉,由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下達調度指令, 相關單位必須執行。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阻礙行洪的障礙物。
對因工程建設等形成的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在汛期,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建設施工、交通、旅游休閑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六條 當大沽河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最高安全流量,或者大沽河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由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宣布進入大沽河緊急防汛期。
第二十七條 在大沽河緊急防汛期,市和沿河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大沽河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規定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四章 水資源利用
第二十八條 開發利用大沽河水資源,應當保證河道合理的徑流量、水庫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市大沽河管理機構負責大沽河取水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大沽河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申報的年度取水計劃,制定大沽河年度水量分配方案與調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因自然原因造成大沽河水資源不能滿足正常供水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大沽河年度水量分配方案進行調整,并對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發生重大旱情時,可以對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三十條 取用水單位應當與市大沽河管理機構簽定供水合同,并繳納水費。
市大沽河管理機構應當對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取引水口安裝計量設施并實施統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毀堤頂路(橋)及相關設施,在堤頂路(橋)上存放物料、晾曬糧食、設置攤點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損壞林木綠地、圍網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信息自動化設施及路燈的,依法賠償,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盜竊、損壞公共服務設施的,依法賠償,并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對個人處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大沽河堤防和護堤地放牧、開渠、葬墳、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焚燒枯枝落葉、野炊、亂設亂貼廣告、亂刻亂畫、亂扔垃圾、亂設攤點,以及在河道內養殖、捕魚、游泳、洗衣、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沿河區(市)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相關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大沽河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沽河河道,是指自產芝水庫以下到入海口為止(含入海口灘涂),包括小沽河、洙河、五沽河、落藥河、南膠萊河、流浩河、桃源河、云溪河支流河道與大沽河主流匯合口回延一千米。
本辦法所稱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兩岸堤防及排水溝外側五米至十米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兩岸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劃定。
本辦法所稱大沽河入海口灘涂,是指自紅島經濟區的山角處至入海口低潮線,有堤防的為堤防內,無堤防的以設計洪水位淹沒線確定,但寬度不得少于二千米。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1996年6月19日發布的《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