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掌握“重大盜竊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掌握“重大盜竊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掌握“重大盜竊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掌握“重大盜竊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檢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甘檢研(1985)第1號《關于如何掌握“重大盜竊罪”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同意你們的意見,即對高法、高檢《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慣
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中的“重大盜竊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犯罪。
198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