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7日請示的關于個人非法制造、購買名牌產品的商標標識,用于其他產品上,冒充名牌產品出售,可否按假冒商標罪處罰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無論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業者,假冒他人注冊商
標,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均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對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定罪判刑。
此復.
198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