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會計從業資格信息化調轉有關事項的說明》的通知
關于印發《會計從業資格信息化調轉有關事項的說明》的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會計從業資格信息化調轉有關事項的說明》的通知
關于印發《會計從業資格信息化調轉有關事項的說明》的通知
財辦會〔201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司,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武警部隊后勤部財務部:
我部《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財會〔2011〕1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印發后,各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時調整工作部署,升級本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系統,遵照《暫行辦法》相關要求認真辦理調轉業務,有力地推動了會計從業資格跨省級行政區劃、部門網上調轉工作。為進一步規范跨省級行政區劃、部門網上調轉工作,確保此項工作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開展,我們制定了《會計從業資格信息化調轉有關事項的說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
會計從業資格信息化調轉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關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
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第二十條規定:“會計人員在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范圍之間辦理調轉登記時,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
(一)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調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后,才能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二)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的,調出地應當在其調轉登記表中予以注明,會計人員辦理調轉后,應當在調入地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對此,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對辦理調轉手續的會計人員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完成情況負責,并在所屬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對其各年度繼續教育完成情況進行記載。考慮到各地區、部門會計人員管理系統的建設差異,對通過財政部調轉平臺辦理調轉手續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審核,追溯至2011年,在此之前的繼續教育完成情況不納入調轉審核范圍。已調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應由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
(二)會計人員辦理調轉手續時距當年年底不足調轉有效期3個月(即在每年10-12月辦理調轉手續)的,原則上應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后再辦理調轉手續。
(三)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遵照《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要求,不得另行設置其他拒絕調入的條件。電子信息中“繼續教育課程內容”信息項不作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必填信息,調入地不應以繼續教育課程內容項缺失等理由拒絕接收辦理調入手續的會計人員。
二、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二維碼信息
根據《關于印發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3〕9號,以下簡稱《新版證書樣式》)規定:“資格證書封3印有‘二維碼’,印制采取可變式數據數碼噴印,預留未來與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直接接入功能,由校驗加密碼、省市行政區劃編碼、印制年份和順序號組成,共18位。編碼規則為:第1-2位和17-18位是校驗加密碼,印制時隨機生成;第3-4位是按照國家標準的省級行政區劃編碼編號;第5-8位是證書印制年份,如2013年,表述為‘2013’;第9-16位是資格證書印制順序號,印刷時自動順序生成。每個資格證書的二維碼不得重復。”辦理調轉手續時應按如下要求處理:
(一)辦理調出手續會計人員持有按《新版證書樣式》要求印制的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在其電子信息中完整填列二維碼信息項,否則不應辦理調出手續。
(二)辦理調入手續會計人員所持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的二維碼掃描結果(或電子信息中二維碼信息項)不符合《新版證書樣式》編碼規則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并在調轉平臺將其電子信息退回,同時注明退回原因。
(三)辦理調入手續會計人員所持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的二維碼掃描結果與調轉平臺電子信息不符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按《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拒絕調入,并在調轉平臺將其電子信息退回,同時注明退回原因。
(四)辦理調入手續會計人員持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其調轉平臺電子信息二維碼信息項為空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原則上應拒絕調入。對于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辦理調出手續的此類會計人員,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在核實其他信息無誤的情況下為其辦理調入手續,并補錄二維碼信息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