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轉發《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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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現將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7〕56號《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
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這次工資改革工作,緊密配合當地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方案規定,盡快組織實施。執行中如問題,請及時同我院人事廳聯系。
附一: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 勞動人事部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1987年11月20日) 勞人薪〔198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我部報送最高人民法院草擬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依據實施方案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附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中央關于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干部配備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和審判機關的特點,制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內容和范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編在職的審判業務人員、行政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改革,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中發〔1985〕9號文件)規定執行,實行以職務(崗位)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即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組成。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的職務工資,按照中辦發〔1985〕47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機關同級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執行國家機關同級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執行國務院批準的有關部門制定的同類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人實行以崗位(技術)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其基礎工資、崗位(技術)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均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職務工資分別執行下列相應的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
(一)院長、副院長
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執行副省長級職務工資標準;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執行副專員級職務工資標準;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執行副縣長級職務工資標準。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按照同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正職還是副職確定職級,應根據干部的條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定,并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二)庭長、副庭長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按照本級法院審判員確定職級,并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三)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執行員
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為處級,助理審判員為科級,書記員為副科級和科員級;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為副處級和科級,助理審判員為副科級和科員級,書記員為科員級和辦事員級;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員為科級和股級,助理審判員為科員級,書記員為科員級和辦事員級,并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本級法院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確定職級,并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的處、科級干部按照下列比例限額控制:
(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處級干部與全院處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一般為1∶2.3,最高不超過1∶1.7;科級干部與全院科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最高不超過1∶1。
(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處級干部與全院處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一般為1∶4.2,最高不超過1∶3.5;科級干部與全院科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一般為1∶1.6,最高不超過1∶1.3。
(三)依照法律規定設有人民法庭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科級干部與全院科級以下工作人員之比一般為1∶2.3,最高不超過1∶1.9;尚未設置人民法庭的,該比例一般為1∶2.5,最高不超過1∶2.1。
(四)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處、科級干部比例與高級人民法院相同;直轄市區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處、科級干部比例與省轄地(市)中級人民法院相同;直轄市縣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科級干部比例可略高于地(市)轄縣人民法院。
(五)廣州、武漢、重慶、沈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處、科級干部比例低于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高于省轄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八市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中,科級干部比例可略高于地(市)轄縣人民法院。
四、實施改革方案的補充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部分審判員,確定為股級的,其職務工資最高等級可比縣(市)國家機關科員高一級,即執行57元的職務工資標準,最低等級按科員五級24元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二)廣州、武漢、重慶、沈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市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和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關于廣州、武漢、重慶、沈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市國家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12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審判業務人員擔任兩種或兩種以上職務的,其職務工資按照擔任職務中職務工資高的一種確定。
(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人員確定職級和進入職務工資標準,應根據干部條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定后執行。
五、本方案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上述員的職務工資,凡在1985年6月30日前已明確職務的,從1985年7月1日起發給;在1985年7月1日以后明確職務的,從批準任職的下一個月起發給。1985年7月1日至1986年6月30日期間的工資,按規定限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