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復
關于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復
最高法院
關于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復
關于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復
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85)字第43號《關于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民事案件,發現確有錯誤如何予以糾正的請示》收悉.本院經研究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和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來函請示的問題可由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
或者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自行再審,不應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再審.決定再審的裁定,無須撤銷原裁定.經再審后,確定撤銷原裁定的,即應在新的裁定主文中明確予以撤銷.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198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