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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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1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支持和幫助魯甸地震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使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并超過災前水平,現就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基本要求,充分借鑒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成功經驗,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精神,創新體制機制,把恢復重建與生態修復、城鎮化建設、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結合起來,“輸血”和“造血”結合起來,優先解決受災群眾最關心、要求最迫切的問題,科學評估、科學規劃、科學重建,力爭使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一個新的提升。
(二)基本原則。
參照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根據受災地區屬于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實際情況,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努力爭取災后恢復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一是中央統籌,總量包干。根據災害損失規模、災后恢復重建需求和地方財力、捐贈資金等情況,統籌現有各類財政資金用于災后恢復重建,對地方實行總量包干,同時綜合運用各類政策,使政策安排、資金投入和重建規劃相互銜接、相互配合。
二是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重點支持受災嚴重地區的居民住房、公共服務、地質災害防治、基礎設施和產業等恢復重建,兼顧一般受災地區城鄉居民倒損住房修復和重建。
三是地方為主,各方支援。發揚偉大抗震救災精神,把國家支持、社會援助、群眾互助、生產自救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和群眾主體作用,充分調動市場和社會力量,努力形成災后恢復重建合力。
四是精打細算,注重實效。統籌實施各項政策措施,合理安排各類資金,創新體制機制和思路辦法,把錢用在刀刃上,不搞超國情、超標準建設,確保產生最大效益。加強對災后恢復重建資金使用各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合規合理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統籌安排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按照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標準,并考慮魯甸地震受災地區實際情況,中央財政安排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包干給地方,由云南省統籌安排使用。財政部制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云南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集中財力用于災后恢復重建。各類捐贈資金要統一納入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由云南省統籌安排用于災后恢復重建。引導紅十字會和慈善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所接受的捐贈資金認建或承建重建規劃內項目。通過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多渠道籌措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二)稅收政策。
1.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災后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在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在三年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3.支持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2)對因地震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占用的耕地,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征契稅;對因地震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
(5)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征災后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準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納稅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4.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4)對專項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征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征稅款。
5.促進就業。
(1)鼓勵受災地區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后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云南省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水資源費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內不上繳。云南省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準屬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1)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對受災地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
(2)根據災后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及時增加對受災地區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分別在正常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下調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
(3)對受災地區誠實守信的借款人災前已經發放、災后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類貸款,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積極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4)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特色優勢產業、小微企業、“三農”和因災失業人員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災地區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
3.加強信用環境建設。
(1)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于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
(3)充分利用柜臺、媒體等有效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強化還款意識,使受災群眾充分認識到災后恢復重建貸款與重建補助的本質區別,積極引導受災群眾樹立“誰貸款、誰還本、誰付息”的理念,增強借貸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觀念。
4.實施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
(1)國家開發銀行可將受災地區城鎮居民住宅區重建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給予貸款支持。對受災地區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房開發建設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方面給予優惠。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的本金償還壓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
(2)城鎮受災地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可適當下浮,首付款比例最低可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5.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后恢復重建。
(1)鼓勵上市公司參與受災地區重建,支持擬將募集資金投向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和生產的公司融資申請。
(2)引導、指導有關保險業機構加大對災后恢復重建保險資金的投資力度。
(五)土地政策。
1.對受災地區及非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損毀,需要在原地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規模不超過原有規模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2.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或采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用地,其使用的原國有建設用地經政府收回后,可按相應的標準、用途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并予以公示;對按規劃需要異地重建的村莊確需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被搬遷村莊原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可復墾為耕地或由政府收回。
3.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報云南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4.保證災后恢復重建用地。
(1)優先核定受災地區重建用地規模,科學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決原地重建、異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如確有需要,可適時調整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耕地及基本農田布局,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預支安排,并經分類統計后上報,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2)重建用地報批時,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并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有關部門備案后,采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占補平衡。由云南省統籌耕地開墾費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完成災后恢復重建用地的占補平衡任務。
(3)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指標可在市域范圍內安排使用。對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
(4)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5.根據受災地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依法依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災地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地方可統籌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重點開展災毀耕地復墾。
7.在做好生態安全評估的基礎上,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國家規定的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半年內再補辦手續。所需林地定額不納入“十二五”期間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災后恢復重建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六)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1.加大就業援助。
(1)將云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崗位,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地震災害中斷營業后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云南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采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須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就業。云南省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對長期在外務工和轉移就業的受災地區勞動者,在政策上給予支持和補助。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受災地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受災地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為2015年底。
(10)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11)受災地區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截止到企業恢復生產當月,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對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企業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12)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并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
2.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認定為工傷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工傷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贈、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3.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后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受災地區的調劑力度,確保受災地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受災地區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參保居民因災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可以緩繳。
4.保障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1)抓緊恢復受災地區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運行,妥善解決受災群眾看病就醫問題。
(2)傷員應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災群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
(3)今年內可在受災地區實行過渡性醫療衛生措施,向受災群眾免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一般常見病治療、傳染病防治和衛生防疫。
(4)2014年至2015年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受災地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
5.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范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七)產業政策。
1.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結合受災地區特點,優化產業布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支持受災地區消納留存電量和中小水電,減少棄水,規劃建設水電鋁等清潔載能產業,促進礦電結合。
2.支持恢復發展規模化種養業、設施農業、特色經濟林及林下經濟、農產品精深加工業等產業,支持恢復發展化肥、農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加強特色農產品產銷對接,發展特色農業和文化旅游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綠色可持續發展。
3.對受災嚴重地區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4.支持云南省將溪洛渡、向家壩水電站留給云南的枯水期54億千瓦時留存電量留給受災地區使用,鼓勵符合條件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通過電價結算方式實現留存電量補償;支持受災地區建設中小水電、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及符合產業政策的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
(八)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
1.有關部門要進一步開展受災地區的航空遙感及地質災害調查、排查、重大地質災害點勘查和危險性評估工作。支持重點地區和流域地質災害監測與綜合治理工作。
2.有關部門要重點開展受災地區中大比例尺區域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部署典型地區地質條件調查。開展災區地質災害成災機理和模式研究。開展當地斷裂帶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監測,對地震活動帶的活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等。支持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和應急避險場所建設。
3.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符合條件的耕地優先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對因災損毀的退耕還林工程造林地補植補造種苗費用,可按規定享受中央財政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扶持。
4.對已經享受集體公益林補償政策的農戶,因災造成公益林面積損毀,進行補植補造并符合相關規定的,繼續享受生態補償政策。
(九)其他政策。
1.將受災地區作為烏蒙山集中連片扶貧的重點地區,對受災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建設、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給予支持。
2.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受災地區群眾參與建筑廢墟清理、住房建設、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后恢復重建任務。
3.組織力量支持幫助受災嚴重地區加快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簡化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序,對納入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原則上由云南省自行審批。
4.災后恢復重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應開辟環評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協調相關環評機構開展支援。
5.支持受災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制定的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指導云南省編制的災后交通恢復重建專項規劃所確定的項目和資金安排原則,加快實施有關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確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范圍的,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后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地區范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范圍。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對災后恢復重建工作負總責,要全面部署落實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明確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指導做好相關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的實施辦法或細則,明確政策措施適用范圍和執行期限等,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加以調整和完善。云南省人民政府要結合受災地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貫徹實施操作辦法。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做好災后恢復重建與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統籌銜接工作,提早組織和保障好受災群眾過冬所需物資。
(四)強化監督,確保效果。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全過程監督,并督促和指導云南省人民政府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把加強監督檢查作為災后恢復重建的一項重要工作,制定監督措施,明確監督責任,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實。
國務院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