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市政府令第189號
《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已于2014年9月15日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東營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4年9月16日
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享有的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裁量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納入本級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體系。
第五條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等工作。
各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級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第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結合實際,對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細化,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劃分明確、具體的違法行為等次,明確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本機關或者本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第七條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直接使用;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只作原則性規定或者明確由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八條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情形,按照《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擬定本機關或者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后,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政府法制機構依法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制定統一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十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報刊等渠道公開《目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通過網站、報刊等渠道公開本機關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十一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目錄》公布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未納入《目錄》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律不得實施。
第十二條因法定事由,導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增減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及時修訂完善,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變更申請,政府法制機構依法審核并對《目錄》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采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沒有損害或者損害較小的方式。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并完善回避、公開、告知、聽證、期限、說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對重大或者復雜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等內容。
第十七條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復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執法評議考核等方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政府法制機構發現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同級監察機關或者政府法制機構舉報或者投訴;監察機關或者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并由行政執法證件核發機關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取消其執法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報本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建議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
(二)未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向社會公布的;
(三)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5日。2010年6月6日市政府發布的《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1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