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東營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東營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市政府令第188號
《東營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已于2014年7月15日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東營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4年7月17日
東營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職權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規定、辦法、規則等行政公文。
市政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請示和報告,以及其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以反復適用的公文,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審查、審議、公布、備案和解釋等,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具體負責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導、審查和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決策,保障法制統一,維護公平正義;
(二)堅持科學決策,遵循客觀規律,解決實際問題;
(三)堅持民主決策,推進信息公開,擴大公眾參與;
(四)堅持改革創新,推進職能轉變,優化發展環境。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項行政管理工作已作出具體規定,擬出臺文件沒有新的實質內容的,不再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第二章立項
第七條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單位認為需要制定或者修訂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申請立項。
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據、規范的主要內容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第八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從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中,選擇合適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項目,建議有關部門提出立項申請。
涉及規范政府共同行為和多個部門職責、社會公共利益的立項申請,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直接提出。
第九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項目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提出制定或者修訂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項目建議,以書面形式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對征集到的項目建議,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交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十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編制制定計劃的依據。
第十一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遵循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對立項申請、項目建議進行綜合研究論證,擬定制定計劃草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條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督促指導,必要時可以提前參與起草調研。
第十三條部門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當予以采納;有爭議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起草部門應當在報送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四條起草部門完成起草工作后,應當經起草部門負責人集體研究,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形成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有關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五條起草部門報送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送審報告;
(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正文;
(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四)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
(五)有關部門的修改建議以及采納情況說明;
(六)調研報告、聽證會筆錄及參考資料等。
第十六條部門報送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應當做到文體規范、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簡明、用詞準確,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七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可以委托高校、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起草;重要文件或者法律關系復雜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第四章審查
第十八條對送審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部門實施行政管理是否具有法定職權依據,是否擅自擴大部門管理權限和范圍,推諉本部門責任;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
(三)是否符合制度廉潔性評估的規定;
(四)是否與本市現行的其他文件相協調、銜接;
(五)是否已妥善處理有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六)確立的制度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
(七)是否符合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結構、體例和文字表述等技術規范,是否規定有效期;
(八)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退回起草部門:
(一)通過部門發文或者部門之間聯合行文能夠解決實際問題,不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
(二)有關部門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其協商的;
(三)起草部門提供的材料不全,且未按照規定補正的;
(四)不符合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應當書面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會簽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反饋市政府法制機構,不得無故拖延。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項以外,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密切相關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直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分管市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調情況和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和說明,按照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
第五章審議與公布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作起草和審查說明。起草部門負責人根據需要對有關專業性和技術性問題作出解釋。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報市長簽發。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經市長簽發后,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編制登記號,由市政府辦公室印制,并在市政府公報和市政府門戶網站統一公布。市政府公報刊登的文本為正式文本。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將正式文件及有關解讀送《東營日報》及時刊登。
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于30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為3年至5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為1年至2年。有效期屆滿,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起草或者實施部門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理由和依據,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評估,需要繼續執行的,提請市政府按照本規定重新發布或者修訂后發布。
第六章備案與解釋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布后,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按照規定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市政府。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解釋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發布的《東營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規定》(市政府令第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