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內地與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就兩地稅收安排條款內容進行確認的公告
關于內地與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就兩地稅收安排條款內容進行確認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內地與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就兩地稅收安排條款內容進行確認的公告
關于內地與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就兩地稅收安排條款內容進行確認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8號
2014年6月,中國內地稅務主管當局代表與澳門稅務主管當局代表在澳門,就《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有關條款規定的理解及執行問題進行了磋商。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代表分別于2014年9月23日和2014年10月20日通過換函對磋商中涉及的相關條款規定予以確認。現將確認內容公告如下:
《安排》第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雙方主管當局認同的機構: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退休基金會”和“社會保障基金”;
在內地,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