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交水發〔2014〕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有關港口、航運企業,中國船東協會、港口協會、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引航協會、理貨協會,交通運輸部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我國港口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保障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平穩運行,決定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對競爭性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港口勞務性和船舶供應服務收費標準
集裝箱、外貿散雜貨裝卸作業,國際客運碼頭作業等勞務性收費,以及船舶垃圾處理、供水等服務收費,由現行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統一改為市場調節,由港口經營人、船舶供應服務企業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生產經營成本自主制定收費標準,堆存保管費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規范勞務性收費計費方式
對內外貿集裝箱、散雜貨裝卸作業費(不含堆存保管費),國際客運碼頭作業費等各類勞務性收費,由現行按作業環節單獨設項收費改為包干收費,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國際客運碼頭作業包干費統一由國際客運和旅游客運運營企業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三、簡化港口收費項目
港口作業包干計費范圍為集裝箱、散雜貨在港口作業的全部過程。港口經營人應當將下列收費項目對應作業或者服務納入包干范圍一并計費:外貿散雜貨裝卸費,內外貿集裝箱裝卸包干費,集裝箱鐵路線使用費,集裝箱貨車取送費,集裝箱汽車裝卸、搬移、翻裝費,集裝箱火車、駁船裝卸費,集裝箱拆、裝箱包干費,起重船、起重機、吸揚機使用費,起貨機工力費,拆包和倒包費,灌包和縫包費,分票費,挑樣費,一般掃艙和拆隔艙板費,裝卸用防雨設備、防雨罩使用費,裝卸及其他作業工時費,岸機使用費,國際客運、旅游客運碼頭服務費,港站使用服務費,行李代理費,行李裝卸費和迎送旅客碼頭票費。內貿散雜貨港口作業包干費繼續按照《關于調整港口內貿收費規定和標準的通知》(交水發〔2005〕234號)規定執行。港口經營人不得在港口作業包干費、堆存保管費以外,對任何集裝箱、散雜貨港口作業單獨設項、另行收費。
四、加強港口收費行為監管
港口經營人、船舶供應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自主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至少于執行前1個月對外公布,并采取書面、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通知用戶,確保用戶周知。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堅持用戶自愿原則,不得采取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合法權益。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范經營和價格行為,努力降低經營成本,為用戶提供更優質、更低廉、更透明的服務。中國港口協會要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指導下,制定港口行業服務標準和價格自律規范,引導企業合法經營、有序競爭,維護行業正常價格秩序。
各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港口經營人、船舶供應服務企業的指導、監督,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企業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五、完善港口收費規則
交通運輸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本通知規定內容統一我國港口內貿、外貿收費規定,研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交通部關于修訂公布國際客運、旅游船舶和旅客碼頭收費試行辦法的通知》(交運字〔1991〕433號)、《交通部、國家計委關于發布<國內水路集裝箱港口收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00〕156號)同時廢止,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有關規定,以本通知為準。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改委
201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