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全市征占用草牧場及治理亂墾濫挖(采)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
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全市征占用草牧場及治理亂墾濫挖(采)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
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全市征占用草牧場及治理亂墾濫挖(采)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
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全市征占用草牧場及治理亂墾濫挖(采)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
(2014年11月11日烏蘭察布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烏蘭察布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于全市征占用草牧場及治理亂墾濫挖(采)情況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全市各級政府依據《草原法》,組織草監等部門對全市征占用草原和亂墾濫挖(采)草牧場行為進行了依法治理,為保護牧區草原、農區草牧場,恢復生態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隨著全市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公路、工礦企業等發展性項目占用草牧場的需求較大,發展經濟與保護生態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數量的無序、無證采石、采砂、取土、運輸碾壓、隨意堆放現象屢屢發生,部分旗縣重發展輕保護,林業、草監、土地部門交叉管理,草監隊伍力量薄弱、人員老化、交通工具、執法經費短缺、執法不嚴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對此,組成人員提出如下審議意見。
一、制定科學的草牧場保護利用發展規劃,在保護中體現利用,在利用中實現發展。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增強草牧場生態保護意識。應結合城鄉一體化發展規劃,對全市草牧場總體保護利用發展制定出具體規劃,明確禁止開發、限制開發和優先開發區域,做到該保護的堅決優先保護,該開發的科學合理開發。對長期或臨時性征占用草牧場,探索制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的長效機制、生態文明考核評價機制和生態建設責任追究機制,通過建立較完善的機制約束政府依法管護草原保護生態。
二、集中力量重點整治亂墾濫挖行為,在治理中推動發展。
針對各地在發展中出現的各種亂墾濫挖(采)現象,要組織專門的力量進一步摸清底數,突出重點、聯合整治。重點是放在公路(鐵路)建設、風電光電園區、煤礦、石材等礦區周邊區域的無證開采、無證濫挖以及其它方式破壞草牧場的企業或個人。力爭通過一段時間的集中整治,使各項服務于建設與發展的采石、采砂、取土以及運輸、堆放的場、點走上有序有證軌道。
三、明確土地管理權屬,強化部門職責和協作能力。
各地要進一步明確草地、林地、未利用地區域標識,根據土地不同性質用途強化林業、草監、土地主管部門職責和協作能力。在申報、評估各類占地項目時,吸收草原主管單位參加。通過相關部門單位共同參與,避免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問題。
四、加強草原監管隊伍建設,提升監管能力。
各地要調整充實人員,加強草原監管隊伍。要探索市、旗縣有關部門執法職能合并改革試點,加大綜合執法力度。要保證草監經費,切實解決交通工具短缺,無辦案器材的狀況,為草監管理單位執法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確保草監單位務必做到草原監測底數清楚,信息傳遞及時,依法查處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