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勝利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
東營勝利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勝利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
東營勝利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190號
《東營勝利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12月3日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東營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4年12月8日
東營勝利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東營勝利機場的凈空環境保護,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航總局《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場凈空,是指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響飛行安全障礙物的立體空間。
東營勝利機場(以下簡稱機場)飛行區跑道中心線東西兩側各10千米、跑道端外南北兩側各20千米為凈空保護區范圍。
第三條東營市民用航空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管理機構),負責機場凈空環境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城鄉規劃、公安、城市管理、環保、安監、氣象、無線電管理、勝利機場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機場凈空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機場凈空環境。對破壞機場凈空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并向民航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條民航管理機構根據民航技術標準繪制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圖,經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批準后,報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和凈空障礙物限制圖,將機場凈空保護區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對機場規劃用地予以保護。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和凈空障礙物限制圖的要求進行凈空保護和管理控制。
第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對可能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應當征求民航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機場凈空保護區以外,對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九條民航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修訂機場凈空保護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在以機場跑道中心點為中心、半徑30千米范圍內且機場凈空保護區以外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施放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向氣象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氣象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就升放的地點、時間、數量作出書面答復。
經氣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升放的,申請人還應當在擬升放2日前,持氣象主管部門的批準意見向機場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升放申請;機場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日前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經批準施放系留氣球的,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并有專人負責;系留氣球飛失的,應當立即向民航管理機構和氣象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民航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確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審批無線電臺(站),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保證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正常工作。
對機場無線電專用頻率造成有害干擾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擾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在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內,不得修建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確需建設的,其選址地點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無線電管理機構、民航管理機構共同商定。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三)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四)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七)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在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內,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第十八條民航管理機構在對機場凈空狀況進行巡查中發現未經審批的疑似新增障礙物時,應當立即組織測量,核實超高情況,確認超高時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報告民航山東監管局和相關職能部門;
(二)對于在建項目,立即責令停工,依法及時拆降超高部分;對于已經建成的障礙物,查明原因后及時加以處理;拆降前要求建設單位設置障礙物標志和障礙燈;
(三)拆降工作完成后組織復測,復測結果報民航山東監管局復核。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內從事影響飛行安全的違法行為,由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保、氣象、無線電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機場凈空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