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濱海飛地工業園管理規定
濰坊市濱海飛地工業園管理規定
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濰坊市濱海飛地工業園管理規定
濰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令
《濰坊市濱海飛地工業園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11月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4年11月20日
濰坊市濱海飛地工業園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充分利用“飛地”政策,加快實施“藍黃”戰略,促進海洋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突破濱海加快藍黃戰略實施推動全市科學發展的決定》和濰坊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鼓勵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在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產業園區有關問題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飛地”工業園堅持設立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則;堅持有利于縣市區騰籠換鳥、有利于海洋經濟新區開發建設、有利于推動全市經濟轉型升級的原則。
第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所屬“飛地”工業園擁有使用權和收益權,管理體制、相關各方權利義務關系、收益分配方式等保持長期穩定。
第四條“飛地”工業園需要擴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按規定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批復同意,明確“飛地”工業園擴區的具體位置、開發面積、建設進度等有關事宜。
第五條“飛地”工業園應當按規定繳納建設用地成本費用。
第六條“飛地”工業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濱海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標準和產業項目指導目錄。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濱海“飛地”工業園管委會或落實相關機構,派駐濱海開發區履行開發建設運營責任,也可將所屬“飛地”工業園委托濱海開發區管委會代管,具體事宜由雙方簽訂委托協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濱海開發區管委會在“飛地”工業園建設運營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撠煂⒒A設施配套到“飛地”工業園“紅線”;
。ǘ┌匆幎轫椖柯鋺艮k理有關手續,并做好后續服務工作;
。ㄈ椤帮w地”工業園及企業、職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
。ㄋ模┮婪ㄗ龊谩帮w地”工業園的生產安全、環保等屬地管理事項的監管工作;
。ㄎ澹⿷斅男械钠渌氊煛
第九條“飛地”工業園的收益分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有關統計指標歸所屬縣市區。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飛地”工業園退出申請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退出。
“飛地”工業園土地閑置、用地浪費的,市人民政府責令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出“飛地”工業園。
第十一條“飛地”工業園退出后,由市人民政府協調確定接管方。未開發利用的土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置。公共基礎設施經評估后由接管方予以補償,園內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自退出之日起,“飛地”工業園收益及有關統計數據并入接管方。
第十二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飛地”工業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市、縣市區兩級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在濱海申請設立“飛地”工業園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