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辦公廳關于印發署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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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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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辦辦發〔2014〕16號
署機關各單位、各派出審計局:
《審計署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已經署領導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審計署辦公廳
2014年2月26日
審計署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要求,切實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加強會議費管理,根據財政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等規定,結合審計署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署機關會議(包括以署名義召開的會議,以及署機關各司局召開的各類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范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促進節約會議費支出。
第三條 署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為二類、三類、四類會議。各類會議的數量、會期、規模、召開地點及會議形式應嚴格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 署機關會議嚴格實行計劃和預算管理,必須“先有計劃和預算,后有會議和支出”,不得召開無計劃、無預算會議。
署機關會議計劃和預算按下列流程和權限報批:
每年6月20日前,各司局提出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建議,經辦公廳會議管理部門審核,報分管署領導同意。
6月30日前,辦公廳會議管理部門匯總形成署機關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草案,報審計長批準。
7月5日前,辦公廳財務部門根據審計長批準的署機關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草案,組織編制署機關會議費“一上”預算,隨審計署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11月5日前,各司局根據“一下”預算控制數,提出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調整建議,經辦公廳會議管理部門審核,報分管署領導同意。
11月30日前,辦公廳會議管理部門匯總形成調整后的署機關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方案,并完成報批工作。其中,二類會議計劃報審計長會議審定后,送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三類會議計劃報審計長會議審定,四類會議計劃報審計長審批。
12月5日前,辦公廳財務部門根據經批準的署機關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組織編制署機關會議費“二上”預算,隨審計署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五條 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確定后,應當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下列程序報批:
計劃內會議取消或調整時間、會期、規模、地點及形式的,報分管署領導審核,報審計長審定。
計劃外新增會議的,由相關司局提出建議,經辦公廳會議管理部門審核,先報分管署領導審核同意。其中:二類會議報審計長會議審定后,送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三類會議報審計長會議審定;四類會議報審計長審批。
計劃內會議調整或計劃外新增會議如涉及申請追加署機關會議費預算,由辦公廳負責向財政部報批。在審批到位前,原則上不得召開相關會議。
第六條 署機關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經費渠道及結算方式等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會議費定額標準是會議費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之內據實報銷。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住宿費
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計
二類會議
300
150
100
550
三、四類會議
240
130
80
450
署機關會議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安排自助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借會議名義用公款組織旅游、參觀以及各種娛樂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嚴禁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第七條 署機關各類會議應優先使用署內現有會議室及培訓場所;盡量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并嚴格控制主會場和分會場規模。署內現有場所不能滿足需求的,應當在定點飯店召開。
第八條 各司局應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按“一會一報”原則報銷會議費,報銷時應提供會議計劃及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辦公廳財務部門應嚴格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會議計劃,以及超預算、超范圍、超標準的會議費開支一律不予報銷。
第九條 辦公廳財務部門負責匯總審計署所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按國家相關規定報送財政部、國管局,并在署內公示,具備條件的向社會公開。
署機關各司局和署所屬預算單位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報送辦公廳財務部門。
第十條 辦公廳負責制定、修訂署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匯審、報批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審核相關會議費開支,編報、公示和向社會公開審計署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并對署所屬單位會議計劃和預算管理進行指導。
各司局負責研究提出相關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建議,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年度會議計劃和預算,及時報銷會議費開支,以及報送承辦會議的執行情況等。
第十一條 行事司會同辦公廳負責定期對署機關及署所屬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違反國家和署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辦公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審計署所屬其他二級預算單位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