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商檢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行為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商檢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行為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商檢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行為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商檢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行為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最高法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國家商檢局、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行為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在審判工作中參照。
附: 國家商檢局 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不法分子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行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檢局、公安廳(局):
近年來,國內不法分子偽造、變造和買賣商檢單證的案件屢有發生,僅1987年1至8月就發現幾十起。偽造、變造和買賣的商檢單證主要包括商檢合格檢定單、放行單、進口機動車輛初檢報告表以及用于對外結匯、通關的商檢證書。
不法分子偽造、變造商檢單證,在國內倒賣緊俏商品,逃避海關監管,販賣“水貨”。這些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的不法行為,嚴重干擾了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正常進行,給國家造成經濟上和政治上的嚴重損失和不良影響。為打擊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的違法犯罪活動,特作如下通知:
一、偽造、變造、盜竊、買賣商檢單證(包括商檢機構對外簽發的各種商檢證書和對內簽發的合格檢定單、放行單、檢驗結果單、進口機動車輛初檢報告表、委托檢驗結果單等)及冒充商檢人員招搖撞騙是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尚未觸犯刑律的,依照商檢有關法規的規定,由商檢機構處以罰款,或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懲處,利用偽造、變造的商檢單證,投機倒把、走私等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條款懲處。
二、各地商檢機構應嚴格簽證管理,對報驗人所持的申報證件,凡發現可疑情況時,一律不受理報驗,立即扣留其證件,及時調查核實。
三、對商檢人員玩忽職守或者以權謀私,致使商檢單證丟失外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四、各地司法機關、商檢機構密切配合。對偽造、變造、買賣商檢單證,冒充商檢人員招搖撞騙以及商檢人員玩忽職守的違法犯罪活動,由司法機關及時立案、審理。
本通知自198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