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關稅[2014]6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jù)2014年8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對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調整情況,現(xiàn)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有關事項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將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38.82元/GJ,將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調整為1.37元/立方米。
二、2014年7-9月期間,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適用1.24元/立方米。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第一條停止執(zhí)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