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能效信貸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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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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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發〔2015〕2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委、工信廳、經發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儲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落實國家節能低碳發展戰略,促進能效信貸持續健康發展,積極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能效信貸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監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月13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能效信貸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能效信貸持續健康發展,積極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能效信貸業務,適用本指引。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依據本指引開展與能效信貸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能效信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支持用能單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貸融資。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能效信貸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負責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開展的節能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服務領域及重點項目
第五條 能效信貸業務的重點服務領域包括:
(一)工業節能,主要涉及電力、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紙、紡織、印染、食品加工、照明等重點行業;
(二)建筑節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熱、供冷系統節能設備及系統優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
(三)交通運輸節能,主要涉及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和城市交通等行業;
(四)與節能項目、服務、技術和設備有關的其他重要領域。
第六條 能效項目是指通過優化設計、更新用能設備和系統、加強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以節省一次、二次能源為目的的能源節約項目,具備以下特征:
(一)技術類型復雜,專業性強:包括鍋爐(窯爐)、電機系統、信息處理等設備,生產線節能改造,熱電聯產,能量系統優化,余熱余壓利用,建筑節能,交通運輸節能,綠色照明等,涉及各類節能低碳專業技術,且技術創新較快;
(二)涉及內容廣,參與主體多:包括節能技術有償使用、節能設備和產品生產與銷售、節能工程建設、節能運行與管理、節能信息服務、節能金融服務等多個方面,涉及眾多市場參與者,包括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節能設備和產品的供應商與銷售商、工程設計單位、金融機構等;
(三)市場潛力大,兼具經濟、環境、社會效益:能源稀缺性日益凸顯,價格長期呈上升趨勢,能效項目經濟效益顯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減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環境社會效益突出。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以下重點能效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一)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和重要產品升級換代的重點能效項目;
(二)符合國家規劃的重點節能工程或列入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的能效項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效益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體系健全的“萬家企業”中的節能技改工程等;
(三)高于現行國家標準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建節能建筑,符合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新建二、三星級綠色建筑和綠色保障性住房項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綠色改造項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集中性供熱、供冷系統節能改造、節能運行管理項目、獲得綠色建材二、三星級評價標識的項目,符合國家能效技術規范和綠色評價標準的新建碼頭及配套節能減排設施等;
(四)符合國家綠色循環低碳交通運輸要求的重點節能工程或試點示范項目,符合船舶能效技術規范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運輸“千家企業”的節能項目等;
(五)符合國家半導體照明節能產業規劃的半導體照明產業化及室內外半導體照明應用項目等;
(六)獲得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資金支持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和重大節能技術產品產業化項目;
(七)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行業規劃的重點能效項目。
第三章 信貸方式與風險控制
第八條 能效信貸包括用能單位能效項目信貸和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貸兩種方式。
(一)用能單位能效項目信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用能單位投資的能效項目提供的信貸融資。用能單位是項目的投資人和借款人。
(二)合同能源管理信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的信貸融資。節能服務公司是項目的投資人和借款人。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合同能源管理包括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融資租賃型和混合型等類型。
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能效項目設計、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納入能效信貸的相關能效項目、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的準入要求:
(一)能效項目所屬產能應符合國家區域規劃政策、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準入要求;
(二)能效項目應具備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技術可行是指已有類似技術成功實施并已推廣應用,或雖屬新技術但有充分依據可推廣應用,或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有關部門節能技術、裝備、產品目錄,項目節能減排效果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證。經濟可行是指在預定期限內可通過節能效益回收投資,項目現金流具有可實現性、持續性和穩定性;
(三)用能單位經營合法合規,財務和資信情況良好,具有可持續經營能力,還款來源依靠能效項目產生的節能收益及其他合法還款來源;
(四)合同能源管理中的用能單位除符合前項條件外,還需滿足歷史能耗數據較為完整或項目能耗基準線得到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一致認可,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有良好的節能效益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條件;
(五)節能服務公司經營合法合規,掌握核心技術,具備合同能源管理專業人才和項目運作經驗,財務和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綜合考慮項目風險水平、借款人財務狀況以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測算項目投資、融資需求,根據預測現金流和投資回收期合理確定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和還款計劃。對于合同能源管理貸款要素的確定,還應合理評估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收益,充分考慮節能效果的季節性差異、設備檢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規定的借款人節能收益分享比例、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因素。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能效信貸盡職調查,全面了解、審查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能效項目、節能服務合同等信息及風險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對借款人及能效項目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核,包括所需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相關程序的合法性,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合規性,確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法規;
(二)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借款人或能效項目所在地區節能減排的稅收優惠和財政獎補相關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調查評估;
(三)對節能服務公司享受政府優惠政策資格、被主管部門取消備案資格或列入負面清單、節能服務公司項目設計、實施和運營保障能力、技術團隊及項目管理團隊人員數量和資質、擁有的核心技術和專利、相關專業資質、已成功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獲得國家和地方財政獎勵、主要設備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市場占有率及售后服務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
(四)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技術、設計目標、建設期限、投資總額、資金到位情況、經濟效益測算、開工情況、工程進度等項目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了解未開工項目施工條件的具備情況,了解已建成項目的方案設計、合同執行、節能效益結算等情況;
(五)調查用能單位經營情況,包括在技術水平、產品質量、市場份額等方面的發展狀況及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財務狀況、財務管理體系、節能效益支付能力、不良信用記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歷史能耗記錄等;
(六)審查節能服務合同中會對借款人償債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條款,包括項目的操作模式、驗收標準、期限及工期延誤責任、基準能耗量、節能量計算與測量、節能效益計算與分配方法、付款條件、違約及爭議處理等。審查借款人在節能服務合同項下的收款權利及權利轉讓或質押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存在對項目履約、付款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條款;
(七)對于項目收益部分來源于碳資產交易或排放權交易的,應重點關注當地交易平臺和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跟蹤資產交易價格,合理評估權益價值。
第十二條 能效項目涉及行業廣泛,技術復雜且創新較快,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能效信貸業務時,應對項目技術風險和節能效益進行評估,形成評估意見,并在評估意見中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分析和報告:
(一)能效項目所屬產能是否屬于國家明確限期淘汰或限產類型,項目的專項技術和關鍵設備是否處于示范應用或創新應用階段,尚未進行大規模推廣;
(二)項目實施方是否具備專項技術實施能力和同類項目施工經驗,項目是否存在竣工風險;
(三)預測、評估節能效益的方法是否審慎、科學、合理;
(四)用能單位及時支付節能收益的承諾是否有約束力,項目經濟性能否有效實現。
必要時,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尋求合格、獨立的節能監察機構、節能量審核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在項目技術和節能量評估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三條 合同能源管理信貸以借款人在節能服務合同項下的收款權利進行質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規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手續,并加強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后期跟蹤與維護。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能效信貸授信合同管理,當觸發重大違約事件時,可通過約定相應的救濟措施,包括追加擔保、中止或終止貸款撥付、加速貸款回收、提前行使抵質押權等,落實風險管理措施。其中可以約定的重大違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節能工程施工嚴重滯后,節能技術和設備出現嚴重缺陷,主體設施或設備停減產導致用能負荷大幅下降,實際節能量明顯低于預測量,貸款挪用,節能收益不能及時回流指定賬戶,借款人參與民間高利借貸,未經貸款人同意對外擔保或舉借新債,主要財務指標嚴重惡化,貸款本息未能按時支付等。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能效信貸貸后管理,密切關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政策變化和節能減排標準提高對授信企業和項目產生的實質性影響,定期對信貸風險進行評價,并建立信貸質量監控和風險預警制度。貸后管理主要包括現場核查和非現場管控:
(一)現場核查要求定期赴企業和項目現場,掌握借款人整體經營情況,檢查信貸資金實際用途,項目建設、竣工和運營狀況,節能減排效果。對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貸,還需考察用能單位的經營穩定性及其對項目服務的評價,并現場審核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共同確認的節能量確認表或第三方節能量審核報告(或通過財政獎勵資金推算經政府認可的實際節能量),通過對比實際節能量與預測量,審核用能單位實際付款記錄,判斷合同能源管理信貸的還款來源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二)非現場管控要求及時掌握國家產業調整及節能減排等政策最新調整情況,定期向借款人收集財務報表,評估財務狀況變化情況。對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貸,應建立管理臺賬制度,逐筆登記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節能服務公司應分享收益、財政獎勵資金、約定回款金額、實際分享收益和還本付息金額等,定期監測項目節能效益回款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如發現項目出現重大異常,節能量遠低于預測量,實際節能收益低于預期收益等情況,應按授信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擔保措施、提前還貸、提前行使抵質押權等風險管理措施,降低風險。
第四章 金融創新與激勵約束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做好風險防范的前提下加快能效信貸產品和服務創新,積極提供包括銀行信貸、外國政府轉貸款、債券承銷、保理、融資租賃、引入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擴大支持面,提高服務效率。積極探索以能效信貸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推動發行綠色金融債,擴大能效信貸融資來源。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探索能效信貸擔保方式創新,以應收賬款質押、履約保函、國際金融機構和國內擔保公司的損失分擔(或信用擔保)、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方式,有效緩解節能服務公司面臨的有效擔保不足、融資難的問題,同時確保風險可控。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能效信貸能力建設,提高能效信貸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積極開展能效信貸的培訓,積累有關節能減排重點行業、節能環保技術專業知識,培養和引進具有金融和節能環保專業技術能力的復合型、專業型人才。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能效信貸推廣和創新的激勵約束機制,配備相應資源,提供內部激勵政策,包括總行優先保證能效信貸專項規模,實施差異化經濟資本分配和內部資金配套,加強內部考核評價,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經營機構加大能效信貸投放。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能效信貸理念貫穿于其他信貸業務之中,積極開展貸前能效篩查,主動向客戶提供與改善能效有關的增值服務。對符合信貸條件,達到先進能效標準的固定資產和項目融資需求優先支持;對達不到國家能效標準的固定資產和項目融資需求,不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提高水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的項目或從事相關服務的公司提供信貸融資,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