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院
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湘字第1號《關于處理房屋糾紛的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及1987年2月24日補充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訟爭的4間房屋系劉驗福(1927年故)、田二妹(1960年故)夫婦于1912年所建.1952年土改時,將其中3間房屋確權為田二妹及養子劉志國(1982年故)、兒媳向翠蓮、孫兒劉▲仁4人所有,另1間房屋未確權.田二妹之女劉志珍1927
年出嫁.1953年劉志珍遷回與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對田二妹的生養死葬等盡了主要義務.1983年劉志珍以四間房屋系父母遺產,她應繼承二分之一為由,訴訟到法院.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處理這類案件一般應以土改時確定的產權為準.1952年確權的3間房屋,應歸田二妹與其養子劉志國、兒媳向翠蓮、孫兒劉▲仁4人所共有.該共有房屋中屬于田二妹的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確權的1間房屋,可以作為田二妹的遺產,由其
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因劉志珍與其母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此復
1987年4月25日
198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