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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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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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醫藥辦發〔2015〕4號
局各直屬單位、局機關各部門:
為推進和規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中醫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中醫藥工作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現印發實施。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中醫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局機關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精神;
(二)研究制訂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
(三)組織編制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
(四)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等各項工作,督促檢查及考核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五)統一受理和協調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各相關責任部門的辦理和答復工作進行督查督辦,審核和送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答復;
(六)承擔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局辦公室承擔。
第五條 局機關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為民服務、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同步部署、善用媒體的工作原則。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局機關相關部門應主動或在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機構職能,包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內設機構、直屬和聯系單位等的機構設置、主要職責、領導簡介以及辦事指南等;
(二)政策法規,包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出臺的政策文件和規范性文件及相關解讀;
(三)規劃計劃,包括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中醫藥工作專項規劃、年度中醫藥工作要點、中醫藥專項工作方案等;
(四)部門預算、決算以及審計情況,中醫藥專項等項目招標、實施、驗收等情況;
(五)中醫藥行業標準,包括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準發布的各類技術標準;
(六)全國中醫藥事業發展統計信息;
(七)中醫藥重大或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布及應急預案、應對措施等情況;
(八)考試錄用公務員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九)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等考試、注冊等情況,中醫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等;
(十)信訪、投訴、舉報受理部門聯系方式;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制訂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標準,原則上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內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局機關各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通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條 局機關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確定的主動公開范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在主動公開范圍內,各部門認為不宜公開的事項,應當提出書面理由,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核簽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凡主動公開重大政策、重要文件、涉及敏感問題和熱點問題的專項工作等,具體承辦部門須提供相應的政策解讀文件,與主動公開信息同步發布。
第十六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通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網址為www.satcm.gov.cn)發布,同時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輔助性公開形式。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可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府網站下載申請表)。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機構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理由、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歸口管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組織落實。
各部門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政策把關和答復告知書的擬定。
第十九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承辦部門或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項的,可報請分管局領導審定。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須報 請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審定。
第二十一條 承辦部門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承辦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一般不得公開;但承辦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對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已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描述及公開形式要求等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七條 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機關績效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九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對成績優異的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的,按規定予以處理。考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時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時答復;
(三)對申請人依法可以獲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時提供;
(四)對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進行保密審查;
(五)對群眾舉報或投訴的問題,是否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帶來不利影響、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有關部門予以批評教育和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