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公安部關于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國家鐵路局、公安部關于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國家鐵路局 公安部
國家鐵路局、公安部關于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國家鐵路局、公安部、關于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國鐵運輸監〔2015〕3號)
為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加強和規范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現公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旅客車站和列車等服務場所通過多種方式公告《禁止攜帶物品目錄》,落實旅客運輸安全檢查責任,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旅客應當自覺接受并配合鐵路運輸企業的安全檢查工作。
《限制攜帶物品種類及其數量》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運〔1997〕101號)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鐵路局 公安部
2015年2月4日
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一、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 軍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 其他槍支: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等。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 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手榴彈等。
2.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
3. 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 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
3. 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4. 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蝕性物品: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