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
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
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2號
《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1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5年2月15日
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確保廠房符合安全標準和設計規范,嚴禁違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須確保生產工藝布局按規范設計,嚴禁安全通道、安全間距違反標準和設計要求。
三、必須按標準選用、安裝電氣設備設施,規范敷設電氣線路,嚴禁私搭亂接、超負荷運行。
四、必須辨識危險有害因素,規范液氨、燃氣、有機溶劑等危險物品使用和管理,嚴禁泄漏及冒險作業。
五、必須嚴格執行動火、臨時用電、檢維修等危險作業審批監控制度,嚴禁違章指揮、違規作業。
六、必須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嚴禁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和需持證人員無證上崗。
七、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和檢測報警等裝置,嚴禁作業場所粉塵、有毒物質等濃度超標。
八、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嚴禁堵塞、鎖閉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發生后延誤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