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萍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
萍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
《萍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2014年11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萍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14〕9號)精神,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內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及其監管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是指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市場主體從事的經營項目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放開和鼓勵的行業,不需行政審批即可開展經營活動的,對其住所(經營場所)條件不作任何限制。
第五條 市場主體從事的經營項目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前置許可的,市場主體應在辦理有關許可證件后,憑有關許可證件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工商部門應按有關許可證件記載的住所(經營場所)直接登記,免予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城鎮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二)屬租(借)用房產的,提交租(借)用協議及房屋產權證明。
無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由所在地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社區工作站、物業管理公司及有關產權單位出具有關證明文件,說明該房產的權屬情況,并注明無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的原因。
(三)屬租(借)用賓館、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賓館、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屬租(借)用市場鋪面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市場管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屬租(借)用軍隊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或部隊房管部門的證明材料。
市場主體將其住所分割后對外轉租的,還應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市場主體(個體工商戶除外)可以設立多個經營場所。
住所和經營場所在同一地址的,只登記住所;住所與經營場所不一致,但屬于同一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管轄區的,允許市場主體增設不需前置許可的經營場所,可不再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手續,但應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登記。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住所和經營場所不屬于同一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市場主體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手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市場主體申請經營場所備案的,應當提交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符合條件予以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
已經備案的經營場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允許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一)有投資關聯關系的市場主體;
(二)在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科技園等專業園區內的市場主體;
(三)經營股權投資、電子商務、文化創意、軟件設計、動漫游戲等現代服務業的市場主體。
第十一條 允許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屬城鎮房屋的,應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所屬集體單位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形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