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計量管理辦法
鐵路計量管理辦法
國家鐵路局
鐵路計量管理辦法
鐵路計量管理辦法
(國鐵科法〔2014〕65號):2014年12月13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計量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鐵路專用計量器具(以下簡稱“鐵專量具”),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鐵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有關規定,制定《鐵路專用計量器具管理目錄》(以下簡稱“《鐵專目錄》”),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后另行發布。
國家鐵路局對《鐵專目錄》范圍內,有關計量標準器具(以下簡稱“計量標準”)建立、量值溯源、計量人員管理、計量器具管理、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計量規程規范”)制修訂等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和《鐵專目錄》的鐵專量具由使用單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以下簡稱“科法司”)負責制定鐵路計量管理規章制度、發布鐵路部門計量規程規范、組織計量監督檢查等工作,管理計量技術委員會、國家計量認證鐵道評審組工作,配合國家質檢總局管理鐵路國家專業計量站。
第六條 國家鐵路局委托鐵路計量技術歸口單位(以下簡稱歸口單位),負責鐵專計量技術管理工作,具體組織鐵路計量技術委員會工作,承擔鐵專計量標準量值傳遞關系確認、鐵路計量檢定人員技術考核、鐵專計量比對和實驗室能力驗證等技術工作,并負責鐵專計量技術檔案管理。
歸口單位應保證鐵專計量技術歸口工作所需的人員、辦公條件、技術檔案保管及必要的經費支持,建立并規范各項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學、有效地開展鐵專計量技術歸口相關工作。
第三章 計量標準
第七條 鐵路有關單位根據開展鐵專量具檢定或校準(以下統稱“量值溯源”)工作的需要,建立相應的計量標準。
建立計量標準應符合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 鐵路部門最高計量標準、鐵路有關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以及實行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考核建立。
第九條 鐵路有關單位計量技術機構需建立鐵專量具計量標準(以下簡稱“鐵專計量標準”),由所在單位的上級計量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涉及《鐵專目錄》范圍內的鐵專計量標準,經考核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由建標單位的上級計量管理部門將鐵專計量標準目錄及有關信息匯總,每年12月統一報送科法司。
第四章 計量器具及量值溯源
第十一條 鐵專量具新產品,研制單位應加強研發、試用和評審技術工作,鐵路有關單位應組織對鐵專量具新產品的計量性能、安全性能等進行審查確認。
第十二條 在用鐵專量具必須按規定進行量值溯源。實施校準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根據相關技術條件對校準結果是否滿足使用要求進行確認。對于無法實施量值溯源的計量器具,應定期進行量值核查或比對。
第十三條 未建立計量標準的單位,應委托已建立相應計量標準的其他單位計量技術機構實施鐵專量具量值溯源。
第五章 計量人員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等規定,從事鐵專量具計量檢定或校準工作的計量檢定人員(以下簡稱“鐵專計量人員”),須經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檢定員證后,方能從事相應項目的鐵專量具計量檢定或校準工作。
第十五條 從事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的人員考核和管理,按國家計量檢定人員職業資格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鐵專計量檢定人員的考核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適應所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需要,包括計量基礎理論知識考試、計量專業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三項均應達到合格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 根據鐵專計量人員考核管理需要,科法司組織建立考核題庫,歸口單位負責具體實施統一考核。鐵專計量人員所在單位的上級計量管理部門組織鐵專計量人員參加統一考核或自行組織考核。
第十八條 研制計量標準的主要技術人員、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主要起草人員、考核《題庫》各專業的編撰和主審人員、國家或鐵路系統舉辦計量規程規范宣貫班授課人員、按計量專業項目組織的全國或鐵路系統計量技能競賽的獲獎者,需從事相應項目計量檢定或校準工作的,可以免試,并由組織考核部門辦理免試手續。
已經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的計量人員,不再進行計量基礎理論知識考試。
第十九條 參加統一考核的鐵專計量人員經考核合格,由歸口單位出具考核成績,由所在單位的上級計量管理部門頒發計量檢定員證。
第六章 計量規程規范
第二十條 計量技術委員會每年定期提出鐵路國家、部門計量規程規范年度計劃項目建議,報科法司。由國家鐵路局審核批準后,下達部門計量規程規范計劃,科法司根據授權代表國家鐵路局與歸口單位(計量技術委員會)簽訂計量規程規范制修訂項目管理合同。
對于經審核同意的鐵路國家計量規程規范計劃項目,由計量技術委員會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下達。
第二十一條 計量技術委員會根據計量規程規范項目年度計劃,按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工作程序,開展計量規程規范的制修訂和計量規程規范宣貫工作。
第二十二條 鐵路部門計量規程規范由國家鐵路局統一審批、編號并發布。
鐵路部門計量檢定規程代號為:JJG(鐵道);鐵路部門計量技術規范代號為:JJF(鐵道)。
第二十三條 鐵路部門計量規程規范發布實施后,應當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計量規程規范經復審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不需要修改的部門計量規程規范,確認繼續有效;
(二)對需修改的部門計量規程規范,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計量規程規范順序號不變,將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對已不適用的部門計量規程規范,予以廢止。
第二十四條 《鐵專目錄》范圍內的鐵專量具,暫未制定國家、部門計量規程規范的,相關單位須制定校準規范,僅限本單位使用。
第七章 計量認證
第二十五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鐵路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為“實驗室”),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社會提供公證數據。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國家級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工作,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科法司根據國家認監委的規定,建立國家計量認證鐵道評審組。
第二十七條 國家計量認證鐵道評審組根據國家認監委的要求,組織實施實驗室現場技術評審工作,符合要求的實驗室,由國家認監委頒發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
第八章 專業計量站
第二十八條 申請建立國家授權鐵路專業計量站,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由國家鐵路局提出推薦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國家軌道衡計量站(分站)、國家鐵路罐車容積計量站(分站)撤銷及調整授權區域,經國家鐵路局確認后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
第二十九條 科法司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對國家專業計量站計量授權考核工作。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科法司應加強鐵路相關計量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行業計量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通報;對歸口單位進行定期檢查;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國家專業計量站、實驗室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科法司定期公布《鐵專目錄》范圍內考核合格的鐵專計量標準目錄。
第三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各相關部門及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進行鐵路計量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鐵路有關單位計量管理部門應加強鐵專量具及計量標準管理和監督檢查,規范鐵專計量人員技術培訓及信息動態管理,對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計量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四條 計量技術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檢測數據或出具錯誤數據;
(二)違反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
(三)使用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檢定或校準;
(四)未取得計量檢定人員資質執行檢定或校準;
(五)未能保守在計量檢定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三十五條 歸口單位有責任為申請企業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和樣機保密,不得利用技術歸口工作之便,研制、開發同類產品,不得與被考核、審查的企業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關聯關系,不得有其他有可能影響考核、審查公正性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鐵專量具及計量標準準確度引起的計量糾紛(包括軌道衡和鐵路罐車容積檢定引起的計量糾紛),按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的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鐵路部門計量規程規范制修訂工作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工作經費的具體使用與管理,執行國家鐵路局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鐵道部《鐵路計量管理辦法》(鐵科技〔2011〕109號)、《鐵路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鐵科技〔2012〕79號)、《鐵路計量標準管理實施細則》(鐵辦科技〔2012〕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