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休閑海釣船管理暫行辦法
日照市休閑海釣船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休閑海釣船管理暫行辦法
日照市休閑海釣船管理暫行辦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90 號
《日照市休閑海釣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同道
2014年12月29日
日照市休閑海釣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休閑海釣船管理,保障休閑海釣船和船上人員安全,推進海洋漁業轉型升級,促進休閑海釣產業健康、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山東省休閑漁業船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海域內從事休閑海釣活動的漁業船舶、船員、經營單位以及參與休閑海釣活動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加強對休閑海釣船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休閑海釣船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休閑海釣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休閑海釣船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交通、旅游、安全生產監督、海事、公安邊防、海警等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休閑海釣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休閑海釣船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規范運作、高效便民、服務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經營單位管理
第五條 休閑海釣船從事休閑海釣活動應當由休閑海釣經營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二)有經市及市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休閑釣場;
(三)具備休閑海釣船專用泊位、服務區等配套設施;
(四)具備休閑海釣經營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對休閑海釣船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立安全值班室,配備至少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漁業安全信息終端設備,保持海陸之間通訊暢通,及時處置漁業安全突發事件。安裝可視監控指揮系統,全程監控休閑海釣船航行及休閑海釣活動安全狀況,不得擅自刪除休閑海釣船定位系統記錄的航行軌跡。
第八條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具備的專用碼頭(泊位)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級漁港監督機構認定。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在休閑海釣船和專用泊位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牌,警示告知海釣人員參與休閑海釣活動的危險性和安全防護知識。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制作有關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明白紙,固定張貼于休閑海釣船和專用泊位的顯著位置并使每一位海釣人員知曉。
第九條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統一辦理休閑海釣船的有關證件,并為每艘休閑海釣船建立安全營運檔案,詳細記錄安全生產、船員培訓以及每一航次航程起止時間、海釣人員人數、安全制度落實等情況。
第十條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在批準的釣場內從事休閑海釣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破壞或者過度利用水生生物資源。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張榜公布可捕標準魚類目錄及規格,對垂釣到國家、省重點保護的苗種、懷卵親體及不符合可捕標準的魚類應當及時放生。
第三章 船舶及船員管理
第十一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按照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船型,在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休閑海釣船研發與建造基地制造,船長不得超過20米,航速不得超過15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造舊船從事休閑海釣活動。
第十二條 休閑海釣船作為養殖漁業船舶納入管理。各級漁船檢驗、漁港監督機構按照現行的國家、省關于漁業船舶檢驗、登記工作的分工,做好休閑海釣船的法定檢驗、登記工作。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建造休閑海釣船,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初審。主機功率29.4KW以下的休閑海釣船,由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于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主機功率29.4至75KW的休閑海釣船,上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于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主機功率75KW以上的休閑海釣船, 上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后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于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三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
(三)具有有效的休閑漁船安全證書;
(四)船員的配備符合從事休閑海釣的要求;
(五)符合《山東省休閑漁業船舶檢驗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在駕駛室兩側懸掛船名牌及專用標志,船舷兩側應當清楚規范刷寫船名號,駕駛室頂部懸掛休閑海釣專用標識旗,水線以上及甲板室統一顏色標識為白色。
第十五條 休閑海釣船的救生、消防、信號、通訊導航、防污染等設備的配備,除應當滿足《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為每個海釣人員設置1個固定座位,配備1件認可型救生衣,不得使用工作救生衣代替;
(二)每舷至少有1只帶救生浮索的救生圈,救生浮索的長度不小于30m;
(三)12m以上的休閑海釣船配備保障核定人數使用的氣脹式救生筏;
(四)海釣人員活動區域增設2只滅火器;
(五)配備AIS定位終端和北斗衛星定位通訊終端;
(六)舷墻頂面距水面大于1m的休閑海釣船,配備可供落水人員登乘的軟梯1個;
(七)設有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處理裝置或者儲存容器、生活垃圾貯集器。
第十六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標明海釣人員活動區域,該區域應當與駕駛室、機艙相分隔。
休閑海釣船應當在海釣人員可能達到的部位設置防護欄、防護網,其舷側保護的舷墻或者欄桿的高度應當不低于1.1m,且欄桿應當加保護網。
第十七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在明顯的位置標明核定海釣人員人數,對固定座位編號并標注,海釣人員需對號入座。
每艘休閑海釣船準予搭載的海釣人員不得超過6人。禁止1.4米以下的兒童登船從事休閑海釣活動。
第十八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漁業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
休閑海釣船船員在休閑海釣船航行、作業和停泊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避碰規則、安全操作規程和值班守則。
休閑海釣船船長不足15米的應當配備船員不少于2人,船長15米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
第十九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設安全員,可以由船員兼任。安全員應當經過專門安全培訓,負責休閑海釣活動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海釣人員上下船安全;
(二)負責在休閑海釣船開航前對海釣人員做安全知識詳細講解;
(三)負責海釣人員對號入座,檢查是否超員,并向船長報告;
(四)指導海釣人員正確穿著救生衣,有未穿著救生衣的不得開航;
(五)負責檢查滅火器、救生圈、軟梯、救生筏等安全設備是否放置在規定位置;
(六)負責人員落水等緊急情況下的緊急救援。
第二十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設導釣員,可以由船員兼任。導釣員應當經相關技能培訓,負責向海釣人員進行海釣安全知識介紹及演示。
第二十一條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為船員辦理漁業互保雇主責任險;應當為休閑海釣人員購買人身保險,每名海釣人員的保險額度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鼓勵辦理休閑海釣船漁業互助保險和附加海釣人員責任互助保險。休閑海釣船參加漁業互助保險的,可以享受低息船東小額貸款及財政補助補貼的免費船員培訓、救生衣配備、救生筏檢修等惠漁政策。
第二十二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為船員辦理《出海船民證》,并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的治安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將休閑海釣船安全管理納入當地安全生產預警預報和應急救援體系,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休閑海釣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全面責任;休閑海釣船船長是休閑海釣船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停靠在專用泊位。海釣人員上下船的通道或者舷梯應當安裝確保人員安全的防護設施,海釣人員上下船時,應當由安全員負責看護。
第二十六條 休閑海釣船停靠的專用泊位,應當設置海釣人員安全等候區,并設有明顯標識。海釣人員應當在安全員的引導下,進入安全等候區,按照警示信息提示自覺做好安全防范。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在等候區內發布安全警示信息,安全警示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禁止海釣人員酒后登船;
(二)提醒穿著防滑鞋,禁止穿拖鞋登船;
(三)登船后禁止攀桅登高,俯身戲水;
(四)航行期間在規定位置就坐,不得隨意走動;
(五)在規定的位置參與活動,不得超出規定區域;
(六)不得向水里拋投垃圾及傾倒污水;
(七)提示垂釣人員注意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七條 休閑海釣船實行航次簽證制度。區級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在休閑海釣船停靠的專用泊位設立簽證點。休閑海釣船每次離港前,船長應當向漁港監督機構申請簽證并接受安全檢查,進出港口還應當向公安邊防機關申請辦理邊防進出港查驗手續。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航次安檢,具體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核對船員和海釣人員數量,建立安全檢查臺賬并認真做好記錄,協助漁港監督機構做好簽證工作。
受理簽證的區級漁港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對休閑海釣船符合簽證條件的,給予簽證;對不符合簽證條件的,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運營。
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船舶治安保衛組織,在當地公安邊防機關指導下進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在認定的水域和時間段內從事海釣活動,避開通航密集區航行。用于休閑海釣活動的水域、時間段由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核發相關文件,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休閑海釣船應當在能見度良好的白天且風力不超過蒲氏5級時從事休閑海釣活動,單航次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船長小于12米的休閑海釣船,其航行作業區域距庇護地不得超過5海里,船長12米及以上的休閑海釣船,其航行作業區域距庇護地不得超過10海里。
正在航行作業的休閑海釣船,遇有風力超過其抗風等級、大霧等緊急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條 休閑海釣船出海航行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休閑海釣活動方式;
(二)嚴禁超抗風等級離港、超核定航行作業區域從事休閑海釣活動;
(三)嚴格按核定人數承載海釣人員;
(四)嚴禁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活動;
(五)嚴禁船員酒后從事駕船、輪機作業;
(六)船員應當穿著救生衣,禁止穿拖鞋作業;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休閑海釣船發生事故或者遇險的,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迅速核實情況,組織施救,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三十二條 休閑海釣船發生水上交通(碰撞)突發事件,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碰撞)的等級標準按下列要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一)一般突發事件由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并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機構與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較大突發事件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并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機構與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休閑海釣船發生水上交通(碰撞)突發事件,有關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首先啟動預案。市、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啟動本級預案時,由于能力和條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時,可以報請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
第三十三條 休閑海釣船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按照漁業生產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無有效的漁業船舶船名、船舶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國籍證書)、檢驗證書的休閑海釣船,由漁港監督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禁止其離港,并對休閑海釣經營單位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港監督機構根據《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責令改正,可以對休閑海釣經營單位處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對船長處以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配備或者配備消防、導航、救生等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不齊的;
(二)臨水作業人員不穿救生衣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休閑海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機構根據《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休閑海釣船的船名未按規定刷寫、懸掛,或者遮蓋、涂改、偽造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休閑海釣經營單位雇傭未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適任證書、專業基礎訓練合格證書的人員上船作業的,按每雇傭一人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港監督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對船長予以警告,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扣留其職務船員證書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船長證書:
(一)船舶進出漁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漁港監督機構辦理簽證而未辦理簽證的;
(二)在漁港內不服從漁港監督機構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第三十八條 休閑海釣船未按規定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終端設備或者不能保證設備正常開機運行的,由漁港監督機構根據《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責令改正,給予休閑海釣經營單位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港航法律、法規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由漁港監督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區分不同事故等級,對船長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并處以扣留職務船員證書1至6個月或者吊銷職務船員證書。
事故發生后,不向漁港監督機構報告、拒絕接受漁港監督機構調查或者在接受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詞或者證明的,從重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港監督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對船長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漁港監督機構批準,違章裝載貨物且影響船舶適航性能的;
(二)未經漁港監督機構批準違章載客的;
(三)超過核定航區航行和超過抗風等級出航的。
違章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 休閑海釣船船員酒后上船從事駕船、輪機作業的,由漁政、漁港監督機構根據《山東省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扣留或者吊銷證書、證件,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邊防治安管理的,依據《山東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公安部《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和漁船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公開辦事程序,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漁政、漁港監督和漁船檢驗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休閑海釣船,是指從事非生產性休閑海釣經營活動的漁業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本辦法所稱海釣人員是指休閑海釣船上除船員外參與休閑海釣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漁業船舶管理規定執行。
本市內陸水域休閑垂釣船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日照市休閑海釣船管理辦法.pdf
http://www.rizhao.gov.cn/uploadfile/201502/2015020302401852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