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擁軍優屬優待辦法
咸寧市擁軍優屬優待辦法
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政府
咸寧市擁軍優屬優待辦法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咸寧市擁軍優屬優待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丁小強
2015年1月19日
咸寧市擁軍優屬優待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鞏固國防,支持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第602號令)、《湖北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擁軍優屬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單位和干部政績考核內容。
各級政府應將國防教育和雙擁宣傳教育納入全民教育體系。制定宣傳教育規劃,依托各種教育陣地,運用各種宣傳工具,不斷強化國防觀念,增強做好雙擁工作的自覺性,深入持久地開展創建雙擁模范城活動。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健全雙擁工作機制,根據人事變動情況,及時調整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保證雙擁工作正常開展。加強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設,切實落實機構、編制、經費,確保正常運轉。
雙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目標責任制,按照擁軍優屬工作職責要求,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積極開展好走訪慰問本系統、本單位轉業復員退伍軍人活動,層層落實責任,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實現擁軍優屬工作規范化、法制化、社會化。
各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結合實際建立擁軍優屬服務組織。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關心和支持部隊建設,大力開展擁軍活動,幫助部隊做好軍地兩用人才培養,配合部隊完成教育訓練、軍事演習、戰備執勤、國防施工、營建生產等任務。對部隊訓練、營建需要的土地,應優先解決;對駐軍營房、家屬住房等建設工程,應優先辦理各項手續。工商、稅務等部門在部隊辦理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方面要簡化手續,及時審批;銀行、財政、電力、科技等部門在資金、能源、原材料、技術等方面應給予積極支持。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部隊的糧油、副食品、水電、燃料和日用必需品的供應組織做好保障工作,屬于地方財政補貼的應按規定補足,并保證及時到位。
第八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遵守軍事管理區的各項制度,未經部隊允許,不得進入軍事禁區。
部隊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礦山、林地和水源等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對破壞軍事設施和到部隊營區干擾軍人正常執行勤務、侵害軍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處。
第九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撫恤。
現役軍人死亡后,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由持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照《湖北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的有關規定方式核發,所需經費列入戶籍所在地財政預算。
第十條 各類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學校自行設立的獎學金以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獎學金,優先享受國家提供的各項助學貸款,優先享受學校提供的困難補助和社會捐助,同時學校應優先為他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含初級士官)報考本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退役士兵就讀中等職業學校免交學費。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報考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中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本市成人高等學校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退役士兵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錄取。
第十二條 大學生退役士兵報考本市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編制員工,特別是基層專武干部等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三條 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子女入初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入學。報考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本市范圍內重點高中,學業成績加5分錄取。
第十五條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本市范圍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第十六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游覽本市境內的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
第十七條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設立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優先售票窗口和軍人候車室(區)。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軍官證、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第十八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軍官證、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第十九條 公路、橋梁、隧道、公共停車場等管理機構對通行和停放的軍車,一律免收費用。
第二十條 電力、郵政、電信、移動、聯通、醫院等窗口服務單位應設立軍人優先服務標志。
第二十一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時戶籍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按照民政部門核定對象和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方式,實行社會化發放;優待辦法和標準按省里政策規定執行。
高校應屆畢業生(含在校生)被批準入伍的,服役期間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當地標準適當增發。其中:普通本科增發100%;高職高專增發50%。
被批準進藏、進疆和高原條件服役的,服役期間優待金按照當地標準的300%發放。
第二十二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第二十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四條 重點優撫對象根據相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
第二十五條 建立軍隊離休干部、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原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醫療保障機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治療所需醫療費,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注射費,同時,鼓勵、支持和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自愿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具體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全市各級組織、人社部門應堅決執行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認真做好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工作,按時完成安置工作任務,安排到企業工作的須征得本人同意。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服務管理機構工作規范(試行)》,按政策規定妥善安置軍隊離退休干部,認真落實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二十八條 認真執行《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和《湖北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暫行辦法》,按照就地就近、相對穩定的安置原則,做好隨軍家屬、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人社、財政、編制、民政等部門要主動加強與駐軍部隊的聯系與協調,根據下崗失業隨軍家屬的實際人數,制定年度安置計劃,有計劃、多渠道安置隨軍家屬就業。
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對未能安置就業的家屬,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向省報送情況,落實隨軍未就業家庭生活困難補助。
第二十九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規定條件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今后視政策變化作出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優撫對象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所享受的優待金、撫恤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一條 光榮院、烈士陵園、軍休所等優撫事業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稅務部門應按規定在稅收上給予減免優惠。
第三十二條 建立現役軍人立功受獎的獎勵慰問機制,獎勵優待的標準為:獲得優秀士兵(士官)榮譽稱號的,獎勵 500元;榮立三等功的,獎勵1000元;榮立二等功的,獎勵5000元;榮立一等功的,獎勵10000元。獎勵資金列入立功受獎的軍人家庭戶籍所在地財政預算。對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的現役軍人家庭,立功受獎的軍人家庭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組織開展慰問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同樣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三十四條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