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
國家統計局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公告2014年第3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依法統計,大力推進誠信統計,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信息的長效機制,切實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政府統計公信力,國家統計局制定了《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告。
國家統計局
2014年11月27日
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統計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加強依法統計,推進誠信統計,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信息長效機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政府統計公信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是指在依法開展的政府統計調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數額較大或者虛報率、瞞報率較高;
(三)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第三條 對依法認定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通過中國統計信息網,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統計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況等。
第四條 公示失信企業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公正及時、鼓勵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在中國統計信息網上直接公示特別嚴重的失信企業信息。
省級統計機構在其門戶網站建立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統一鏈接到中國統計信息網。省、市、縣級統計機構按照《統計法》規定的查處統計違法行為職責分工,在本級或者上級統計機構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同時加載到省級統計機構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
第六條 政府統計機構自依法認定失信企業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對嚴重失信企業和嚴重干預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數據的單位、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在公示期間,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經企業申請,履行公示職責的政府統計機構核實后,可以從公示網站提前移除失信企業信息,但公示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企業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在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期間,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重點檢查企業遵守統計法情況,再次發現企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
第八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國家有關規定,將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信息系統,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注冊管理等掛鉤。
第九條 下級統計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條 政府統計機構發現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統計機構公示的失信企業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政府統計機構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和其他統計違法行為,對舉報者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統計機構在公示失信企業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企業報送的統計資料異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釋的,由政府統計機構列入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告誡企業自我檢查更正。
企業認真整改到位,由政府統計機構從統計信用異常企業名錄移除;企業整改不到位,經依法查實具有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的,將作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由政府統計機構公示失信企業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信息公示。
在上述統計活動中嚴重失信的其他組織,其信息公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