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15〕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充分發揮出口退稅的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我國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以下簡稱《退稅規范》)是持續推進出口退稅管理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各地國稅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抓好〈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29號)要求,切實抓好出口退稅管理崗位設置、審批權限下放、分類管理等重點工作,規范出口退稅管理,不斷提升管理的質量和效率。要按照《退稅規范》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年出口貨物稅收函調情況的通報》(稅總函〔2015〕156號)等有關要求認真抓好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工作。
二、準確、及時辦理出口退稅,是國稅機關履職盡責、服務外貿發展的具體體現。各地國稅機關要認真分析研究影響退稅進度的因素,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及時予以解決。近期,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ㄒ唬⿲Τ隹谄髽I申報的符合規定的退(免)稅,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退稅規范》及稅總函〔2015〕29號文件規定的時限辦結。
。ǘ╅_展出口退稅未退稅款清理和排查工作。各地國稅機關要對本轄區的出口企業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申報,在2015年4月1日以前尚未辦理的出口退稅,進行清理和排查,分清原因,妥善處理。對屬于審核發現有疑點的,要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對發函后回函結果不清晰的,要重新發函調查;對經核查后排除相關疑點的,要及時審批辦理退稅;對經排查后按規定不予辦理出口退稅或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的,要及時告知出口企業。復函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復函工作。
各省國家稅務局應于7月15日以前,將未退稅款清理情況連同填報的《出口退稅未退稅款清理情況表》(見附件1),一并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三)進一步強化出口退稅計劃管理。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決定,各地國稅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掌握本地出口企業的生產、出口動態,科學測算每月所需的出口退稅計劃。同時,要逐月分析辦理出口退稅情況與組織收入之間的關系,力爭實現均衡退庫。經測算,如果發現企業退稅同比或環比可能大幅變化的,要認真分析原因,及時予以解決。
各省國家稅務局應于每月12日前,填報《出口退稅退庫情況測算表》(見附件2),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三、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是支持守法企業健康發展,構建競爭公平、秩序規范的出口退稅管理環境的必要措施。各地國稅機關在落實各項出口退稅政策、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大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力度。
(一)加強出口退稅風險管理工作。各地國稅機關對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風險,要按規定開展識別、推送、應對、反饋和考核工作。要建立面向出口企業的退稅風險提醒制度,積極引導出口企業建立風險內控機制,提醒出口企業對來自風險供貨地區、風險供貨企業的出口貨物以及稅務機關發現的存在退稅風險的業務加強內控,共同防范退稅風險。
。ǘ┮幏逗图訌姵隹谕硕悓徍讼到y的應用管理,保證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數據完整、準確、規范。
。ㄈ┘哟蟪隹隍_稅稽查力度。各地國稅機關要認真按要求完成出口退稅指令性檢查工作,對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要依法稽查、嚴肅處理。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海關等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形成“齊抓共管”打擊出口騙稅的良好局面。
附件:1.出口退稅未退稅款清理情況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544899/part/1544917.xls
2.出口退稅退庫情況測算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544899/part/1544918.xls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