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6號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楊棟梁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一、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嚴禁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生產。
二、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
三、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并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不使用。
四、必須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五、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六、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七、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嚴禁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
八、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