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
財金[201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為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項目實施,保障政府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有效防范和控制財政風險,現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
財政部
2015年4月7日
附件: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 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是指識別、測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項目的各項財政支出責任,科學評估項目實施對當前及今后年度財政支出的影響,為PPP項目財政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條 開展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是政府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規范PPP項目財政支出管理,有序推進項目實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財政風險,實現PPP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堅持合理預測、公開透明、從嚴把關,統籌處理好當期與長遠關系,嚴格控制PPP項目財政支出規模。
第五條 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結論分為“通過論證”和“未通過論證”。“通過論證”的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編制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時,將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未通過論證”的項目,則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負責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統計行政區域內的全部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對財政預算編制、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開展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必要時可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協助。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要以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結論為依據,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做好項目規劃、設計、采購、建設、運營、維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責任識別
第九條 PPP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的財政支出責任,主要包括股權投資、運營補貼、風險承擔、配套投入等。
第十條 股權投資支出責任是指在政府與社會資本共同組建項目公司的情況下,政府承擔的股權投資支出責任。如果社會資本單獨組建項目公司,政府不承擔股權投資支出責任。
第十一條 運營補貼支出責任是指在項目運營期間,政府承擔的直接付費責任。不同付費模式下,政府承擔的運營補貼支出責任不同。政府付費模式下,政府承擔全部運營補貼支出責任;可行性缺口補助模式下,政府承擔部分運營補貼支出責任;使用者付費模式下,政府不承擔運營補貼支出責任。
第十二條 風險承擔支出責任是指項目實施方案中政府承擔風險帶來的財政或有支出責任。通常由政府承擔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最低需求風險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導致項目合同終止等突發情況,會產生財政或有支出責任。
第十三條 配套投入支出責任是指政府提供的項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責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設部分項目配套措施、完成項目與現有相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對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配套投入支出應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合理確定。
第三章 支出測算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當綜合考慮各類支出責任的特點、情景和發生概率等因素,對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財政支出責任分別進行測算。
第十五條 股權投資支出應當依據項目資本金要求以及項目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確定。股權投資支出責任中的土地等實物投入或無形資產投入,應依法進行評估,合理確定價值。計算公式為:
第十六條 運營補貼支出應當根據項目建設成本、運營成本及利潤水平合理確定,并按照不同付費模式分別測算。
對政府付費模式的項目,在項目運營補貼期間,政府承擔全部直接付費責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費數額包括:社會資本方承擔的年均建設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現值)、年度運營成本和合理利潤。計算公式為:
對可行性缺口補助模式的項目,在項目運營補貼期間,政府承擔部分直接付費責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費數額包括:社會資本方承擔的年均建設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現值)、年度運營成本和合理利潤,再減去每年使用者付費的數額。計算公式為:
n代表折現年數。財政運營補貼周期指財政提供運營補貼的年數。
第十七條 年度折現率應考慮財政補貼支出發生年份,并參照同期地方政府債券收益率合理確定。
第十八條 合理利潤率應以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水平為基準,充分考慮可用性付費、使用量付費、績效付費的不同情景,結合風險等因素確定。
第十九條 在計算運營補貼支出時,應當充分考慮合理利潤率變化對運營補貼支出的影響。
第二十條 PPP項目實施方案中的定價和調價機制通常與消費物價指數、勞動力市場指數等因素掛鉤,會影響運營補貼支出責任。在可行性缺口補助模式下,運營補貼支出責任受到使用者付費數額的影響,而使用者付費的多少因定價和調價機制而變化。在計算運營補貼支出數額時,應當充分考慮定價和調價機制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風險承擔支出應充分考慮各類風險出現的概率和帶來的支出責任,可采用比例法、情景分析法及概率法進行測算。如果PPP合同約定保險賠款的第一受益人為政府,則風險承擔支出應為扣除該等風險賠款金額的凈額。
比例法。在各類風險支出數額和概率難以進行準確測算的情況下,可以按照項目的全部建設成本和一定時期內的運營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風險承擔支出。
情景分析法。在各類風險支出數額可以進行測算、但出現概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針對影響風險的各類事件和變量進行“基本”、“不利”及“最壞”等情景假設,測算各類風險發生帶來的風險承擔支出。計算公式為:
概率法。在各類風險支出數額和發生概率均可進行測算的情況下,可將所有可變風險參數作為變量,根據概率分布函數,計算各種風險發生帶來的風險承擔支出。
第二十二條 配套投入支出責任應綜合考慮政府將提供的其他配套投入總成本和社會資本方為此支付的費用。配套投入支出責任中的土地等實物投入或無形資產投入,應依法進行評估,合理確定價值。計算公式為:
第四章 能力評估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或PPP中心)識別和測算單個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后,匯總年度全部已實施和擬實施的PPP項目,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四條 財政承受能力評估包括財政支出能力評估以及行業和領域平衡性評估。財政支出能力評估,是根據PPP項目預算支出責任,評估PPP項目實施對當前及今后年度財政支出的影響;行業和領域均衡性評估,是根據PPP模式適用的行業和領域范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平衡不同行業和領域PPP項目,防止某一行業和領域PPP項目過于集中。
第二十五條 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比例,并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對外公布。
第二十六條 鼓勵列入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名單的高風險地區,采取PPP模式化解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同時,審慎控制新建 PPP項目規模,防止因項目實施加劇財政收支矛盾。
第二十七條 在進行財政支出能力評估時,未來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數額可參照前五年相關數額的平均值及平均增長率計算,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八條 “通過論證”且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的PPP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PPP項目目錄,并在編制中期財政規劃時,將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 在PPP項目正式簽訂合同時,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當對合同進行審核,確保合同內容與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保持一致,防止因合同內容調整導致財政支出責任出現重大變化。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及時辦理支付手續,切實維護地方政府信用,保障公共服務有效供給。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匯總區域內的項目目錄,及時向財政部報告,財政部通過統一信息平臺(PPP中心網站)發布。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及報刊媒體,每年定期披露當地PPP項目目錄、項目信息及財政支出責任情況。應披露的財政支出責任信息包括:PPP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數額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考慮的主要因素和指標等。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后,各級財政部門(或PPP中心)應跟蹤了解項目運營情況,包括項目使用量、成本費用、考核指標等信息,定期對外發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按照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對政府在PPP項目中的資產投入,以及與政府相關項目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并在政府財務統計、政府財務報告中反映;按照收付實現制會計原則,對PPP項目相關的預算收入與支出進行會計核算,并在政府決算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
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