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次明確不得將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范圍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次明確不得將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范圍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次明確不得將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范圍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次明確不得將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范圍的通知
稅總函〔2015〕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稅務總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為保障系統推行工作平穩有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國稅機關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推行工作中,對于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目前不得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范圍。
二、各地國稅機關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工作中要切實加強對服務單位的管理,對服務單位發生搭售設備和軟件等損害納稅人利益的行為要采取必要措施嚴肅處理。
三、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存量小規模納稅人,可暫繼續使用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各地國稅機關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推行工作中,要認真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等納稅服務工作,保障系統推行工作平穩有序。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