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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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1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
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說 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發布。負面清單列明了不符合國民待遇等原則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統稱自貿試驗區)。
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劃分為15個門類、50個條目、122項特別管理措施。其中特別管理措施包括具體行業措施和適用于所有行業的水平措施。
三、《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審慎、政府采購、補貼、特殊手續和稅收相關的特別管理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須按照《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進行安全審查。
四、《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在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指南,做好相關引導工作。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參照《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執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我國簽署的自貿協定中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并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的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六、《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并適時調整。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
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序號
領域
特別管理措施
一、農、林、牧、漁業
(一) 種業 1.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2.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3.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4.未經批準,禁止采集農作物種質資源。
(二) 漁業捕撈 5.在中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6.不批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管轄水域作業的船網工具指標申請。
二、采礦業
(三)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勘探開發 7.對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開發活動或在中國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鉆探,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四)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 8.石油、天然氣(含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的勘探、開發,限于合資、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礦采選 9.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采及選礦;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取得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產工藝技術。
10.禁止投資鎢、鉬、錫、銻、螢石的勘查、開采。
11.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開采、選礦。
(六) 金屬礦及非金屬礦采選 12.貴金屬(金、銀、鉑族)勘查、開采,屬于限制類。
13.鋰礦開采、選礦,屬于限制類。
14.石墨勘查、開采,屬于限制類。
三、制造業
(七) 航空制造 15.干線、支線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制造,地面、水面效應飛機制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設計與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限于合資、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機及曲軸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裝備(含模塊)制造與修理,須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設計與制造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九) 汽車制造 20.汽車整車、專用汽車制造屬于限制類,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伙伴聯合兼并國內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21.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須使用自有品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十) 軌道交通設備制造 22.軌道交通運輸設備制造限于合資、合作(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設備國產化比例須達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設備制造 24.民用衛星設計與制造、民用衛星有效載荷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25.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屬于限制類。
(十二) 礦產冶煉和壓延加工 26.鎢、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含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屬于限制類。
27.稀土冶煉、分離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28.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
(十三) 醫藥制造 29.禁止投資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稀有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加工。
30.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十四) 其他制造業 31.禁止投資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紙和墨錠生產等民族傳統工藝。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十五) 原子能 32.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鈾產品以及相關核技術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由具有資質的中央企業實行專營。
34.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才可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活動。
(十六) 管網設施 35.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36.電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五、批發和零售業
(十七) 專營及特許經營 37.對煙草實行專營制度。煙草專賣品(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銷售、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制品的批發、零售。
38.對中央儲備糧(油)實行專營制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含中央儲備油)的收購、儲存、經營和管理。
39.對免稅商品銷售業務實行特許經營和集中統一管理。
40.對彩票發行、銷售實行特許經營,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十八) 道路運輸 41.公路旅客運輸公司屬于限制類。
(十九) 鐵路運輸 42.鐵路干線路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43.鐵路旅客運輸公司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運輸 44.水上運輸公司(上海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國際船舶運輸企業除外)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經營以下業務:(1)中國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包括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2)國內船舶管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45.船舶代理外資比例不超過51%。
46.外輪理貨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47.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中國政府許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外國籍船舶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二十一) 公共航空運輸 49.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須由中方控股,單一外國投資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超過25%。
50.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51.外國航空器經營人不得經營中國境內兩點之間的運輸。
52.只有中國指定承運人可以經營中國與其他締約方簽訂的雙邊運輸協議確定的雙邊航空運輸市場。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許以合資方式投資專門從事農、林、漁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其他通用航空企業須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業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員從事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礦產資源勘查等重要專業領域的通用航空飛行。
(二十三) 民用機場與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資和經營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57.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二十四) 郵政 58.禁止投資郵政企業和經營郵政服務。
59.禁止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二十五) 電信傳輸服務 60.電信公司屬于限制類,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電子商務除外)外資比例不超過50%,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61.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網絡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62.禁止從事互聯網地圖編制和出版活動(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6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外國投資者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報經中國政府進行安全評估。
八、金融業
(二十七) 銀行業股東機構類型要求 64.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機構。具體要求:
(1)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外方股東應為金融機構,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東應為商業銀行;
(2)投資中資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
(3)投資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的應為境外銀行;
(4)投資金融租賃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
(5)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6)投資貨幣經紀公司的應為貨幣經紀公司;
(7)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且不得參與發起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8)法律法規未明確的應為金融機構。
(二十八) 銀行業資質要求 65.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符合一定數額的總資產要求,具體包括:
(1)外資法人銀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東、外國銀行分行的母行;
(2)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貸款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資者;
(3)法律法規未明確不適用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投資者。
66.境外投資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須滿足相關業務年限、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等特定條件。
(二十九) 銀行業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資者入股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單一股東和合計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資銀行 68.除符合股東機構類型要求和資質要求外,外資銀行還受限于以下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不可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允許經營的“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從事銀行卡業務”,除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外國銀行分行不得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
(2)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付營運資金,營運資金的一部分應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應管理要求;
(3)外國銀行分行須滿足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資銀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須滿足最低開業時間要求。
(三十一) 期貨公司 69.期貨公司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證券公司 70.證券公司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1.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5%。
(三十三)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7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十四) 證券和期貨交易 73.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74.不得申請開立A股證券賬戶以及期貨賬戶。
(三十五) 保險機構設立 75.保險公司屬于限制類(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以及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境外金融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須符合中國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經營年限、總資產等條件。
(三十六) 保險業務 77.非經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三十七) 會計審計 78.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具有中國國籍。
(三十八) 法律服務 79.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80.禁止從事中國法律事務,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81.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三十九) 統計調查 82.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83.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84.市場調查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85.評級服務屬于限制類。
(四十) 其他商務服務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須為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四十一) 專業技術服務 87.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88.測繪公司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資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90.禁止設立和運營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四十二) 動植物資源保護 91.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產于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92.禁止采集或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
94.外國教育機構可以同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
(1)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2)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辦學活動,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和開展宗教活動;
(3)普通高中教育機構、高等教育機構和學前教育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學活動和課程教材須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十三、衛生和社會工作
(四十四) 醫療 95.醫療機構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四十五) 廣播電視播出、傳輸、制作、經營 96.禁止投資設立和經營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包括差轉臺、收轉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97.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公司。
98.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
99.對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四十六)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資設立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以及新聞機構。
101.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經中國政府批準。
102.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須由中國政府審批。
103.禁止投資經營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業務;禁止經營報刊版面。
104.中外新聞機構業務合作、中外合作新聞出版項目,須中方主導,且須經中國政府批準(經中國政府批準,允許境內科學技術類期刊與境外期刊建立版權合作關系,合作期限不超過5年,合作期滿需延長的,須再次申請報批。中方掌握內容的終審權,外方人員不得參與中方期刊的編輯、出版活動)。
105.禁止從事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美術品和數字文獻數據庫及其出版物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107.未經中國政府批準,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108.境外傳媒(包括外國和港澳臺地區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廣播、電影、電視等大眾傳播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代理機構或編輯部。如需設立辦事機構,須經審批。
(四十七) 電影制作、發行、放映 109.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
110.中國政府對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實行許可制度。
111.電影院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放映電影片,應當符合中國政府規定的國產電影片與進口電影片放映的時間比例。放映單位年放映國產電影片的時間不得低于年放映電影片時間總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資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文物購銷企業。
113.禁止投資和運營國有文物博物館。
114.禁止不可移動文物及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抵押、出租給外國人。
115.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機構。
116.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采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并經專門審批許可。
(四十九) 文化娛樂 117.禁止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118.演出經紀機構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為本省市提供服務的除外)。
119.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經營屬于限制類。
十五、所有行業
(五十) 所有行業 120.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12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以及標注有“限于合資”、“限于合作”、“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12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境外投資者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出資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