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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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準《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建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和促進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一帶一路”建設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粵港澳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和水平。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發揮示范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廣東省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促進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深度合作,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發揮示范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依托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區、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樞紐和全國新一輪改革開放先行地。
(三)發展目標。
經過三至五年改革試驗,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實現粵港澳深度合作,形成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力爭建成符合國際高標準的法制環境規范、投資貿易便利、輻射帶動功能突出、監管安全高效的自由貿易園區。
二、區位布局
(一)實施范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116.2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60平方公里(含廣州南沙保稅港區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28.2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3.71平方公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28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布局劃分,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重點發展航運物流、特色金融、國際商貿、高端制造等產業,建設以生產性服務業為主導的現代產業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綜合服務樞紐;深圳前海蛇口片區重點發展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等戰略性新興服務業,建設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范窗口、世界服務貿易重要基地和國際性樞紐港;珠海橫琴新區片區重點發展旅游休閑健康、商務金融服務、文化科教和高新技術等產業,建設文化教育開放先導區和國際商務服務休閑旅游基地,打造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載體。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體制機制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制造業;廣州南沙保稅港區和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以貨物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主要開展國際貿易和保稅服務等業務;珠海橫琴新區片區試點有關貨物貿易便利化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制度創新。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建設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1.優化法治環境。在擴大開放的制度建設上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加快形成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體系。按照統一、公開、公平原則,試點開展對內對外開放的執法與司法建設,實現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強化自貿試驗區制度性和程序性法規規章建設,完善公眾參與法規規章起草機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規章草案。對涉及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等商事案件,建立專業化審理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體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和維權援助機制,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發展國際仲裁、商事調解機制。
2.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建立行政權責清單制度,明確政府職能邊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探索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管理,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審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務模式,建設市場準入統一平臺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現多部門信息共享和協同管理。深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對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探索備案文件自動獲準制。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執法權,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臺。提高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和便捷性。探索設立法定機構,將專業性、技術性或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由法定機構承擔。建立行政咨詢體系,成立由粵港澳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業咨詢委員會,為自貿試驗區發展提供咨詢。推進建立一體化的廉政監督新機制。
3.建立寬進嚴管的市場準入和監管制度。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準入限制,重點擴大服務業和制造業對外開放,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廣東省負責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由廣東省負責辦理,備案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建立企業誠信制度,開展信用調查和等級評價,完善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報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以商務誠信為核心,在追溯、監管、執法、處罰、先行賠付等方面強化全流程監管。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實施外商投資全周期監管。探索把服務相關行業的管理職能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建立健全行業協會法人治理結構。根據高標準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要求,強化企業責任,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和集體協商制度,建立工作環境損害監督等制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探索開展出口產品低碳認證。
(二)深入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
4.進一步擴大對港澳服務業開放。在《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以下統稱《安排》)框架下探索對港澳更深度的開放,進一步取消或放寬對港澳投資者的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等準入限制,重點在金融服務、交通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服務等領域取得突破。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獨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經營國際海上船舶運輸服務。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港澳資旅行社(各限5家)經營內地居民出國(境)(不包括臺灣地區)團隊旅游業務。在自貿試驗區內試行粵港澳認證及相關檢測業務互認制度,實行“一次認證、一次檢測、三地通行”,適度放開港澳認證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開展認證檢測業務,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發展高端醫療服務,開展粵港澳醫療機構轉診合作試點。建設具有粵港澳特色的中醫藥產業基地。優化自貿試驗區區域布局,規劃特定區域,建設港澳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區。
5.促進服務要素便捷流動。推進粵港澳服務行業管理標準和規則相銜接。結合國家關于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以及入出境和工作生活待遇政策,研究制訂自貿試驗區港澳及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為高層次人才入出境、在華停居留提供便利,在項目申報、創新創業、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探索通過特殊機制安排,推進粵港澳服務業人員職業資格互認。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會保障與港澳有效銜接。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模式,推進建設統一高效、與港澳聯動的口岸監管機制,加快推進粵港、粵澳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加快實施澳門車輛在橫琴與澳門間便利進出政策,制定粵港、粵澳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支持建設自貿試驗區至我國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的直達國際數據專用通道,建設互聯互通的信息環境。
(三)強化國際貿易功能集成。
6.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粵港澳共同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往來,開拓國際市場。鼓勵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總部,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探索自貿試驗區與港澳聯動發展離岸貿易。加強粵港澳會展業合作,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后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并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鼓勵融資租賃業創新發展,對注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創新粵港澳電子商務互動發展模式。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相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加快推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配套平臺建設。拓展服務貿易新領域,搭建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建立華南地區知識產權運營中心,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積極承接服務外包,推進軟件研發、工業設計、信息管理等業務發展。加強粵港澳產品檢驗檢測技術和標準研究合作,逐步推進第三方結果采信,逐步擴大粵港澳三方計量服務互認范疇。改革和加強原產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7.增強國際航運服務功能。建立自貿試驗區與粵港澳海空港聯動機制,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物流樞紐,探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協同運作模式。探索與港澳在貨運代理和貨物運輸等方面的規范和標準對接,推動港澳國際航運高端產業向內地延伸和拓展。積極發展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服務、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支持港澳投資國際遠洋、國際航空運輸服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試點航空快件國際和臺港澳中轉集拼業務。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權限下放給廣東省。促進航運金融發展,建設航運交易信息平臺,發展航運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等業務,推進組建專業化地方法人航運保險機構,允許境內外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等服務中介設立營業機構并開展航運保險業務,探索航運運價指數場外衍生品開發與交易業務。推動中轉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試驗區內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在落實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政策基礎上,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中方投資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低于50%。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內地資本郵輪企業所屬“方便旗”郵輪,經批準從事兩岸四地郵輪運輸和其他國內運輸。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程序,優化船舶營運、檢驗與登記業務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舶登記制度。
(四)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8.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推動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及國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開展雙向人民幣融資。在總結其他地區相關試點經驗、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機制基礎上,研究適時允許自貿試驗區企業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跨境人民幣融資、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港澳同業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共同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允許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從港澳及國外借用人民幣資金。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港澳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規定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根據需要可調回區內使用。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以人民幣進行新設、增資或參股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活動。在《安排》框架下,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與港澳地區跨境人民幣業務。支持與港澳地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
9.推動適應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金融創新。在《安排》框架下,完善金融業負面清單準入模式,簡化金融機構準入方式,推動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公司、企業出資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降低港澳資保險公司進入自貿試驗區的門檻,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對進入自貿試驗區的港澳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視同內地保險機構,適用相同或相近的監管法規。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中介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適用與內地保險中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粵港澳商貿、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積極推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外匯代兌點發展和銀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門元在自貿試驗區兌換使用。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支持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機構開展外幣離岸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健全全口徑外債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探索外債管理新模式。在《安排》框架下,推動自貿試驗區公共服務領域的支付服務向粵港澳三地銀行業開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注冊設立的、擬從事支付服務的港澳資非金融機構,在符合支付服務市場發展政策導向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資質條件的前提下,依法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和港澳地區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監管,允許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準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持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發展的外匯管理模式。穩妥推進外商投資典當行試點。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托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發展與港澳地區保險服務貿易,探索與港澳地區保險產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的機制。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允許自貿試驗區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開展貴金屬(除黃金外)跨境現貨交易。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支持港澳地區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10.推動投融資便利化。探索實行本外幣賬戶管理新模式,在賬戶設置、賬戶業務范圍、資金劃轉和流動監測機制方面進行創新。探索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和其他風險可控的方式,開展跨境投融資創新業務。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支持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合作開展跨境擔保業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注冊的機構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和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愿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并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構建個人跨境投資權益保護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健全對區內個人投資的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和風險防范機制。深化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試點。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按照規定開展符合條件的跨境金融資產交易。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面向港澳和國際的新型要素交易平臺,引入港澳投資者參股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逐步提高港澳投資者參與自貿試驗區要素平臺交易的便利化水平。研究設立以碳排放為首個品種的創新型期貨交易所。
11.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金融風險防控體系。構建自貿試驗區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探索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機制。綜合利用金融機構及企業主體的本外幣數據信息,對企業、個人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并實施分類管理。根據宏觀審慎管理需要,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套利金融交易的監測和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范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完善粵港澳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粵港澳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機制以及和解、專業調解、仲裁等金融糾紛司法替代性解決機制,鼓勵金融行業協會、自律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加大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持力度,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教育服務體系,積極創新自貿試驗區特色的多元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產品和方式。
(五)增強自貿試驗區輻射帶動功能。
12.引領珠三角地區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發揮自貿試驗區高端要素集聚優勢,搭建服務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技術研發、工業設計、知識產權等公共服務平臺。支持在自貿試驗區發展加工貿易結算業務、建設結算中心。支持設立符合內銷規定的加工貿易產品內銷平臺,建設加工貿易產品內銷后續服務基地。推進企業依托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面向國內外市場的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檢測維修等保稅服務業務。允許外商開展機電產品及零部件維修與再制造業務。建立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支持企業依托自貿試驗區開展自主營銷,拓展境內外營銷網絡。
13.打造泛珠三角區域發展綜合服務區。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泛珠三角區域開展廣泛的經貿合作,依托自貿試驗區深化與港澳合作,更好地發揮輻射和帶動作用。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形成內外貿相互促進機制。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通關、融資、退稅、國際結算等服務。強化對泛珠三角區域的市場集聚和輻射功能,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和國際貿易,探索構建國際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價格形成中心。
14.建設內地企業和個人“走出去”重要窗口。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務、信息資訊、國際貿易網絡、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內地企業和個人“走出去”的窗口和綜合服務平臺,支持國內企業和個人參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擴大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完善“走出去”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鼓勵企業和個人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開展綠地投資、并購投資、證券投資、聯合投資等,逐步減少對個人對外投資的外匯管制。允許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按規定為自貿試驗區內個人投資者投資香港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提供服務。加強與港澳在項目對接、投資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到境外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資源等合作。探索將境外產業投資與港澳資本市場有機結合,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四、監管服務和稅收政策
(一)監管服務模式。
1.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等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有關監管模式,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同時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措施,并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規劃面積不能滿足發展需求的,可按現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規定申請擴大區域面積。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施“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簡化檢驗檢疫流程,在二線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范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現行通關模式實施監管,不新增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方式。
珠海橫琴新區片區按照《國務院關于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1〕85號)確定的“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原則實施分線管理。經一線進入橫琴的進口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進入橫琴后無法分清批次的散裝貨物,按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模式管理。
2.加強監管協作。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加強各部門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協同,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
(二)稅收政策。
抓緊落實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持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征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范圍和稅收政策適用范圍維持不變。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珠海橫琴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問題。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照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五、保障機制
(一)法制保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創新投資管理體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授權廣東省制定自貿試驗區落實《安排》的配套細則。廣東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制定自貿試驗區條例和管理辦法。
(二)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廣東省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又有利于各片區獨立自主運作的原則,建立精簡高效、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系。自貿試驗區建設相關事宜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并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共同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三)評估推廣。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托內地和港澳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復制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后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