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號
為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規定的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和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稅項目,實行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礦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以煤炭企業下屬的單個煤礦為單位確定。無法查找原設計可采儲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剩余服務年限由剩余可采儲量、最近一次核準或核定的生產能力、儲量備用系數計算確定。
三、納稅人在初次申報衰竭期煤礦減稅項目時,應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減稅條件的煤礦名單及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納稅人的申報材料后,對符合優惠政策的納稅人,20個工作日內出具符合減稅條件的煤礦名單及有關資料。有關資料包括剩余可采儲量、剩余可采儲量占原設計可采儲量的比例、剩余服務年限以及進入衰竭期的起始時間等內容。
在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增加,但仍符合減稅條件時,納稅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申報,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增加而不符合減稅條件時,納稅人應停止享受減稅政策。
四、充填開采是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廢料以及專用充填材料的煤炭開采技術,主要包括矸石等固體材料充填、膏體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漿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實施的保水開采等。
采用充填方式實施的保水開采是指為保護地表水體、開采煤層上覆巖層水體和下伏巖層水體,采用充填方式減少水體損害的煤炭開采方法,主要包括采空區充填、上覆巖層離層帶注漿充填、下伏巖層注漿充填加固等。
五、納稅人初次申報充填開采資源稅減稅項目時,應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減稅條件的煤礦名單及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納稅人的申報材料后,對符合優惠政策的納稅人,20個工作日內出具符合減稅條件的煤礦名單及有關資料。有關資料以煤炭企業下屬的單個煤礦為單位出具,內容包括充填開采設計的充填工藝、煤炭產量、實施周期和預期效果等。
六、納稅人應按充填開采置換出原煤的銷售額申報減稅額,并提供相關原煤產量和銷量。納稅人在充填開采工作面已經安裝計量裝置的,按實際計量的稱重數量作為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沒有安裝計量裝置的,按當期注入充填物體積和充采比進行計算。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發布不同充填開采工藝的充采比參考值。
七、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不同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予減稅。
八、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出具符合減稅條件的煤礦名單及有關資料時,如有必要,應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出具符合減稅條件的煤礦名單及有關資料的規定時限以內。
九、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
十、本公告未盡事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會同同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確定。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