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三、刪去第五十五條。
四、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并刪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五、刪去第一百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