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二、刪去第四十一條中的“交換館藏一級文物的,必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三、刪去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
四、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