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
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9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局)、財政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二、此前有關藥品價格管理政策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廢止,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三、各地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附件: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商 務 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
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是推進價格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對于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轉變政府職能,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和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減輕患者不合理的醫藥費用負擔,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快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藥品價格的直接干預。堅持放管結合,強化價格、醫保、招標采購等政策的銜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同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有效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其中:(一)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由醫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的程序、依據、方法等規則,探索建立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
(二)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
(三)醫保目錄外的血液制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價格。
(四)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五)其他藥品,由生產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
三、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必須發揮政府、市場“兩只手”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要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做好與藥品采購、醫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銜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監管,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
(一)完善藥品采購機制。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規范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的相關要求和措施,堅持藥品集中采購方向,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促進市場競爭,合理確定藥品采購價格。要調動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保經辦機構等多方參與積極性,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
(二)強化醫保控費作用。
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藥品實際市場交易價格基礎上,綜合考慮醫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在新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公布前,醫保基金暫按現行政策支付。做好醫保、招標采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采購價格。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應向醫保、價格等部門提交藥品實際采購價格、零售價格以及采購數量等信息。同步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療機構合理用藥、合理診療的內在激勵機制,減輕患者費用負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在2015年9月底前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
(三)強化醫療行為監管。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加強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診療,強化醫藥費用控制。要逐步公開醫療機構診療門(急)診次均費用、住院床日費用、檢查檢驗收入占比等指標,并納入醫療機構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績效考核目標。加快藥品供應保障信息平臺建設,促進價格信息公開。
(四)強化價格行為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制定藥品價格行為規則,指導生產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要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探索建立跨部門統一的信息平臺,掌握真實交易價格數據,重點做好競爭不充分藥品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對價格變動頻繁、變動幅度較大,或者與國際價格、同類品種價格以及不同地區間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的,要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要充分發揮12358全國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制,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依法嚴肅查處。此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監管,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和用藥安全。
四、加強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地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細化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效。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作配合,加強對地方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導,確保改革扎實有序推進。
(二)建立評估機制。
藥品價格改革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建立藥品價格改革評估機制,加強對改革的跟蹤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要密切關注改革后藥品價格和醫藥費用變化情況,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解決的政策措施。
(三)加強宣傳引導。
各地要通過多種方式,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向廣大群眾解釋清楚藥品價格改革的意義、內容和預期目標,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改革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