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
教育部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
教政法[20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健全中國特色教育管理制度、現代學校制度和教育評價制度,加快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激發教育活力,經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同意,現就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1.重要意義。推進管辦評分離,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是全面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全面推進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政府、學校、社會之間關系逐步理順,但政府管理教育還存在越位、缺位、錯位的現象,學校自主發展、自我約束機制尚不健全,社會參與教育治理和評價還不充分。為進一步提高政府效能、激發學校辦學活力、調動各方面發展教育事業的積極性,必須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厘清政府、學校、社會之間的權責關系,構建三者之間良性互動機制,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2.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圍繞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制度、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總目標,以落實學校辦學主體地位、激發學校辦學活力為核心任務,加快健全學校自主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以進一步簡政放權、改進管理方式為前提,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主動開拓為學校、教師和學生服務的新形式、新途徑;以推進科學、規范的教育評價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學校、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多元參與的教育評價體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社會各界依法參與和監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為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3.基本原則。
堅持權責統一。依法明晰政府、學校、社會權責邊界,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教育治理結構。
堅持統籌兼顧。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堅持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相結合,整體推進和先行先試相促進,解決當前問題和著眼長遠相銜接,加強部門之間的政策協調,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堅持放管結合。既要解決政府越權越位問題,把該放的權堅決下放,又要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切實做好事中、事后監管,逐項查看措施是否及時跟上、有力有效,是否存在監管漏洞和銜接縫隙,把該管的管住管好。
堅持有序推進。立足我國基本國情、教情,綜合考慮不同地區以及各級各類教育的實際,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提高改革措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積極穩妥推進,不搞一刀切。
二、推進依法行政,形成政事分開、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范有序的教育管理體制
4.加大政府簡政放權力度。深化教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建立規范教育行政審批的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減少對學校辦學行為的行政干預,綜合運用法律、政策、規劃、財政撥款、標準、信息服務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導和督促學校規范辦學。轉變政府職能,嚴格控制針對各級各類學校的項目評審、教育評估、人才評價和檢查事項(以下簡稱“三評一查”),大幅減少總量。確需開展的“三評一查”事項,要在年初編制目錄并進行公示。各地應結合實際,提出“三評一查”的縮減比例。探索開展“三評一查”歸口管理制度。沒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明確依據,不得隨意進入學校進行檢查。政府不得法外設定管理教育的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學校、教師、學生等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5.推行清單管理方式。建立教育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全面公開教育及相關政府部門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優質服務,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開展負面清單管理試點,清單之外的事項學校可自主施行,要盡量縮減負面清單事項的范圍,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監管方式。
6.加快國家教育基本標準建設。系統梳理我國教育標準建設情況,出臺國家教育標準體系框架。規范標準發布程序,出臺國家教育標準審定辦法,健全教育標準制定和審查機制,提高教育標準的權威性、適切性,形成具有國際視野、富有中國特色的分層、分類教育標準體系。
7.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教育決策法定程序。充分發揮國家教育咨詢委員會及其他各類教育智庫的作用,完善教育決策的智力支持系統。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網絡平臺聽取意見等方式,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對重大教育決策的意見建議。加快建設教育基礎信息數據庫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務平臺,為專業機構和社會公眾參與教育決策等提供全面、權威的數據支撐。建立教育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8.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執法機制。完善教育法律法規執法體系,規范教育行政權力行使程序。加大教育行政執法力度,遵循法定職權與程序,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手段,依法糾正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有效實施。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督促學校強化依法辦學意識,健全高校和中小學依法治校評價指標體系,深入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
9.加強和完善政府服務機制。科學編制教育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完善規劃的實施機制,增強規劃的前瞻性、戰略性和約束力。依法落實教育經費“三個增長、兩個提高”的規定,建立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完善并逐步提高各級各類教育生均撥款和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創新提供公共教育服務方式,健全政府購買教育服務機制,在決策咨詢、學校管理、提供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學位、師資培訓、特殊人群服務、教育質量和辦學績效評價等領域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提高公共教育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使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活力進一步激發出來,形成教育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局面。
10.加大行政監督和問責力度。加強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及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主動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形成科學有效的教育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逐步建立健全教育行政績效評估體系,重點針對履行職責、行政效率、行政效益、行政成本等開展評估,評估的標準、指標、過程和結果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在做好內部評估的同時,要主動委托第三方開展全面、深入、客觀的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工作業績的重要參考,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教育職責的、超越或者濫用教育行政職權的、違反法定教育行政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政府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三、推進政校分開,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
11.依法明確和保障各級各類學校辦學自主權。更加注重以法治方式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在制定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時,進一步研究明確各級各類學校辦學自主權;通過政府簡政放權,進一步落實各級各類學校的法定辦學自主權;通過章程制定,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辦學自主權的實施機制;通過完善法律救濟機制,切實維護學校、師生合法權益。落實《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意見》(教改辦〔2014〕2號)及有關規定,進一步擴大高校在考試招生、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教職工隊伍管理、經費資產使用管理、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自主權。按照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深化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高校自主評聘、政府宏觀管理監督的新機制。擴大職業院校在招生、專業設置和調整、教師評聘、資源配置、收入分配、校企合作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進一步落實和擴大中小學在育人方式、資源配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建立符合學校特點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傾向。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學校行政級別。高校領導任職期間要全身心投入學校管理工作,黨委書記和校長一般不擔任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深化高校職員制度改革,加快職業發展、工資待遇等配套政策建設,鼓勵行政人員專職從事管理工作。全面推進中小學校長職級制改革,實現校長的專業化、職業化。
12.加強學校章程和配套制度建設。各級各類學校要依法制定具有各自特色的學校章程,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同一學區內的中小學,可以制定聯合章程。學校要以章程為統領,理順和完善規章制度,制定并完善教學、科研、學生、人事、資產與財務、后勤、安全、對外合作、學生組織、學生社團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種辦事程序、內部機構組織規則、議事規則等,形成健全、規范、統一的制度體系。
13.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學校的領導,在公辦高等學校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4〕55號),在中小學、民辦學校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和完善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中小學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師、學生及家長代表、社區代表等參加的校務委員會,對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報告,對重大教育教學改革及涉及學生、家長、社區工作重要事項的決策等提出意見建議,完善民主決策程序。高等學校要加強學術組織建設,落實《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實現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相對分離,保障學術權力相對獨立行使。落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廣大教職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發揮好理事會在決策咨詢和社會合作中的積極作用。中小學要加強家長委員會建設,保障家長委員會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提出意見建議。
14.健全面向社會開放辦學機制。鼓勵高校面向社會辦學,建立健全協同創新和協同育人機制。鼓勵學校之間、學校和科研院所之間加強合作,協同育人。深化職業院校與行業企業合作機制,爭取行業企業在專業設置、教學指導、提供實習崗位、改善實習實訓條件、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支持。建立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與職業院校領導、骨干教師相互兼職制度。學校應當積極有序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向社區居民有序開放體育文化設施。
15.完善校務公開制度。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辦學信息,保證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重點公開經費收支、招生就業、基本建設招投標、培養目標與課程設置、教育教學安排等社會關注的信息。學校配置資源以及干部選拔任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用、學術評價和各種評優、選拔活動,要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制訂具體實施規則,實現過程和結果的公開透明,接受利益相關方的監督。
四、推進依法評價,建立科學、規范、公正的教育評價制度
16.推動學校積極開展自我評價。引導和支持學校切實發揮教育質量保障主體作用,不斷完善內部質量保障體系和機制,認真開展自評,形成和強化辦學特色。學校應當依據國家教育基本標準及有關行業標準,根據自身辦學實際和發展目標,確立本校的人才培養要求。對照人才培養要求,定期開展課程建設、教學與科研、人才培養質量、師資建設、管理制度、校園文化等監測評估,開展對學生及其家長、用人單位等的滿意度調查,努力形成自主發展、特色發展、可持續發展的良性機制。
17.提高教育督導實效。強化國家教育督導,加強各級教育督導工作力量,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督導工作專業化水平。加大機構和職能整合力度,形成覆蓋各級各類教育的教育督導隊伍。依法對各級各類教育實施督導和評估監測,實行教育督導部門歸口管理。完善教育督導和評估監測報告發布制度,建立健全公示、公告、約談、獎懲、限期整改和復查制度,健全問責機制,提高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和實效性。
18.支持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規范開展教育評價。大力培育專業教育服務機構,整合教育質量監測評估機構,完善監測評估體系,定期發布監測評估報告。擴大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參與教育評價。制定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參與教育評價的資質認證標準。引入市場機制,將委托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健全招投標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保證教育評價服務的質量和效益。重視擴大科技、文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對教育評價的參與。重視學生會等學生組織在教育評價中的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實施的教育質量評估項目。
19.切實保證教育評價質量。堅持以學校為主體、以學生發展為本位,健全多元化評價標準,積極采用現代化評價方法和技術,保證教育評價的科學性、規范性、獨立性,切實發揮教育評價的診斷、導向和激勵作用。政府對所委托的教育評價,要加強監督和管理,加強質量監控。評價機構要將評價的實施方案、指標體系、對象和樣本選擇、數據來源及計算、結果分析等向評價委托方(包括政府、學校)和評價對象反饋,逐步做到向全社會公開,接受廣泛的監督和質詢。鼓勵成立教育評價的行業組織,發揮其在評價機構的資格準入、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對于操作不規范、弄虛作假甚至違規違紀的評價機構,要建立“黑名單”制度。
20.切實發揮教育評價結果的激勵與約束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和學校對評價意見的反應機制,對評價中暴露出的問題,要認真加以整改。探索實施學校績效評估制度,結合對校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學校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督導評估,建立與學校辦學定位、目標、責任相適應的評價體系,充分反映學校辦學的努力程度和進步情況,促進學校特色發展、個性發展。探索建立評價結果綜合運用機制,搭建互聯互通的信息共享平臺,推送評價結果信息,擴大評價結果運用范圍,將其作為資源配置、干部考核和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
五、精心組織實施,切實把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21.確保任務落實。各地要把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作為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教育綜合改革、推進依法治教的重要任務和有效抓手,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結合實際制訂推進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責任分工,加強檢查監督。對改革涉及的重要問題、重點環節和重大舉措,要密切跟蹤指導,深入分析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22.開展改革試點。為確保工作穩步推進,鼓勵有工作基礎的地方積極開展改革試點,為全國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積累經驗。有關情況請及時報送。
教育部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