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信息惠民國家試點城市評價工作的意見
關于開展信息惠民國家試點城市評價工作的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教育部等
關于開展信息惠民國家試點城市評價工作的意見
關于開展信息惠民國家試點城市評價工作的意見
發改高技[2015]3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編辦、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公安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2號)、《“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關于實施信息惠民工程的任務部署,按照《關于同意深圳市等80個城市建設信息惠民國家試點城市的通知》(發改高技[2014]1274號)的有關要求,為推動信息惠民國家試點城市建設取得實效,總結各地經驗,形成示范帶動效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等部門將開展信息惠民國家試點城市評價工作。為保障評價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有效性,提出如下意見。
一、評價工作的總體要求
評價工作在充分考慮東中西部地區發展條件差異的基礎上,要嚴格按照“全面客觀、公開透明、科學量化”基本原則進行。通過效能評價強化對試點工作進度和質量的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引導和督促試點城市以解決當前體制機制和傳統環境下民生服務的突出難題為核心,以推動跨層級、跨部門信息共享開放和業務協同為抓手,改變以往技術導向、項目驅動的建設模式,更加注重體制機制和政策制度創新,逐步構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信息體系,以評促建、以評促效,切實保障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二、評價的指標體系
評價工作采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主要是采用綜合指標體系評價法。對于可以采集數據的評價指標,原則上盡量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對于無法采集數據、無法直接計量效益的評價指標,可通過資料審查、專家評價、公眾問卷、抽樣調查等方法進行評價,并轉換為可量化的指標進行評價。指標體系由基本指標和擴展指標組成。其中基本指標以“綜合惠民成效”評價為核心,是各試點城市的必選評價指標,包含惠民保障指標、信息共享指標和綜合成效指標三個一級指標,以及對應的二級和三級指標。
(一)惠民保障指標是評價試點城市實施信息惠民工程的保障能力,包括組織架構、工作機制、政策環境、資金投入、信息安全等方面。
(二)信息共享指標是評價試點城市在推動信息資源跨部門跨層級共享的水平和確保共享實效的舉措,包括信息共享設施利用水平、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信息共享標準與管理水平。
(三)綜合成效指標是評價試點城市在信息惠民綜合服務方面的應用水平和成效,包括橫向集約化服務水平、縱向延伸化服務水平、多渠道服務能力。
擴展指標以“特色惠民成效”評價為核心,各試點城市可依據本地民生服務面臨的重點問題及具體創建方案,自行設定若干信息惠民領域(不限于示例中所列九大領域),并參照示例(見附件中的特色成效指標項)提出本領域的評價指標,指標要細化至三級指標,并提出指標的權重、數據的采集和計算方式。
三、評價的程序和要求
評價工作由國家部委、省、市政府部門共同完成。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對信息惠民工程成效進行跟蹤分析和自我監督,階段性的開展自評價工作;試點城市所在省(區、市)政府應做好統籌規劃,對試點城市建設效果進行監督檢查,階段性的開展預評價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對試點城市信息惠民實施效果進行綜合評價。
(一)自評價報告應以試點城市信息惠民的熱點、難點為出發點,基于本地基礎,剖析問題及原因,評價已應用的信息惠民工程對惠民成效的提升,應覆蓋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中所述要點。在自評價指標設計中,應基于意見所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和擴展相應指標,形成城市惠民指標體系,并采用相應的數據采集和評價方法。試點城市應對自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二)預評價應審核試點城市自評價報告所提出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核查所述工程和應用成效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就督導與核查情況形成簡要說明,提交預評價報告。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應對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三)綜合評價由國家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組織,對各試點城市自評價報告及其所在省區政府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以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為基礎框架開展惠民成效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的指標權重與評價結果將在網上公開。
四、評價的組織與安排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在考評期內,每年聯合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開展一次全國綜合評價,試點城市可依據信息惠民工程建設進度和惠民實際效果自愿選擇參加當年申報。
(一)3月31日前,參與當年評價的試點城市應完成自評價報告,并提交省級政府(不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二)4月30日前,省級政府完成對所轄試點城市自評價報告的預評價工作,將城市自評價報告與省(區)預評價報告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只提交自評價報告。
(三)5月30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組織信息惠民國家示范城市綜合評價工作,形成當年評價結果并予以公示。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委托工程咨詢機構開展的評價工作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支付。承擔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收取試點城市的任何費用。
五、評價成果的利用
(一)評價結果是今后評定信息惠民國家試點城市為國家示范城市的重要依據,也是確定國家支持政策的重要參考。
(二)試點城市應大力推廣評價總結出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可依法將城市自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及時將公眾意見反饋有關部門。
(三)試點城市及所在省政府應充分重視評價結果運用,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及時將整改措施與進展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
附件:信息惠民國家試點城市評價指標體系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中 央 編 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國 家 標 準 委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