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四川省合江縣支行訴四川省合江縣榕山鎮個體運輸戶張文仲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四川省合江縣支行訴四川省合江縣榕山鎮個體運輸戶張文仲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四川省合江縣支行訴四川省合江縣榕山鎮個體運輸戶張文仲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四川省合江縣支行訴四川省合江縣榕山鎮個體運輸戶張文仲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1988年4月16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經(1988)25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四川省合江縣食品公司榕山經營站(簡稱“經營站”)是合江縣食品公司(簡稱“食品公司”)下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具有擔保人資格,它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擔保合同,應為無效。
二、食品公司與經營站的關系,并非上級主管機關與下屬企業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經營站是食品公司的組成部分,是其派出機構。經營站實施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食品公司承擔。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由合江縣食品公司對擔保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合江縣支行在簽訂借款合同中,未認真審查擔保人的主體資格,盲目貸款,故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此復
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四川省合江縣支行訴四川省合江縣榕山鎮個體運輸戶張文仲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 川法經〔1988〕2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討論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合江縣支行訴四川省合江縣榕山鎮個體運輸戶張文仲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時,對四川省合江縣食品公司榕山經營站因不具有擔保資格(該經營站系食品公司下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致使擔保無效的結果,是否應由其直接上級食品公司負連帶責任的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為正確處理該案,并為目前較普遍存在的類似案件提供處理依據,特向你院請示。
一、案情:
合江縣農民張文仲于1984年11月向中國農業銀行合江縣支行申請貸款購買汽車,從事個體運輸業務。張文仲在正式申請貸款時,找到合江縣食品公司榕山經營站要求為其擔保,榕山經營站鑒于生豬運輸緊張,以張文仲買車后優先為經營站運豬作條件,同意擔保,并在張文仲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了該站公章。同年11月25日,張文仲與中國農業銀行合江縣支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張文仲向農行合江縣支行借款4萬元,于1987年3月20日前分三次還清;如到期不能歸還,由擔保單位負責償還;逾期未還的借款,加收20%罰息。
張文仲借款后,購得柴油載重汽車一輛,開始了個體運輸業務,并按照與榕山經營站的約定,優先為其運送生豬。1985年6月,張文仲在為經營站運送生豬時不慎翻車,摔死了經營站的生豬押運員。合江縣食品公司在處理該次事故時,得知榕山經營站擅自為張文仲擔保,即批評了該站領導。但認為經營站擔保無效,從擔保成立時起即無法律約束力,便未向農業銀行合江縣支行及張文仲等作經營站無資格擔保和該擔保應為無效的意思表示。
1987年3月20日,張文仲未能依借款合同的約定還清貸款。中國農業銀行合江縣支行即向合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張文仲歸還所欠貸款本息共3.8萬多元,并由合江縣食品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處理意見:
合江縣人民法院受理后,對合江縣食品公司應否對其不是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即榕山經營站)的擔保行為負責,存在不同意見,即通過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我們在研究此案時,對榕山經營站沒有為他人債務擔保的主體資格,其擔保行為應屬無效的認識基本一致。但在該無效行為的后果應由誰承擔的問題上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及其主管部門不承擔經濟責任。其理由為:
(一)榕山經營站不是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不具有擔保的主體資格,故不能對其擔保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榕山經營站為張文仲借款擔保的行為,是在未經其主管單位(即食品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所為;事前既未向食品公司請示,征得同意;事后也未向食品公司匯報,得到追認。食品公司并不知道榕山經營站擅自為他人借款擔保的行為,根據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食品公司不應對榕山經營站的無效行為承擔責任。
(二)該行為發生在1984年,此時民法通則、《借款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尚未實施,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均不甚明確。榕山經營站在此種情況下盲目擔保,雖有責任,但因其本身無主體資格,對其無效行為造成的損失也無償付能力。故不承擔償還貸款的經濟責任。
(三)農業銀行合江縣支行是借款合同的貸款方,未嚴格審查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擔保能力而盲目貸款,應承擔貸款不能收回的全部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擔保無效的后果,主要應由榕山經營站的上級主管部門合江縣食品公司承擔。其理由為:
(一)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內容,無效行為的行為人應對其無效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由于榕山經營站本身不是獨立核算的法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應由該站的上級主管部門合江縣食品公司承擔責任。農行合江縣支行對擔保人有無擔保的主體資格審查不嚴,盲目貸款,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二)榕山經營站是合江縣食品公司的派出機構,該站代表食品公司在榕山鎮進行經營活動。因此,榕山經營站的行為就是食品公司的行為;換言之,除了食品公司的行為,經營站沒有自己的行為。榕山經營站與合江縣食品公司的這種關系,決定了食品公司應對經營站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既應承擔有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也應承擔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我們傾向于第一種意見。當否?請予批復。
198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