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關于印發《村郵站服務規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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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
國家郵政局關于印發《村郵站服務規范》的通知
國家郵政局關于印發《村郵站服務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
《村郵站服務規范》已經2015年3月24日第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郵政局
2015年3月31日
村郵站服務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村郵站服務行為,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農村地區郵政普遍服務質量,促進普遍服務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服務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用于指導全國范圍內村郵站的建設和服務提供。
第三條 村郵站是設在建制村(含農村社區)負責接收、轉交郵件的固定場所。村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郵件、報刊的接收、保管和轉交。
第四條 村郵站需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房屋一般由村民委員會提供,形式可為獨立或與其他場所共用,工作場所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5平方米。
第五條 村郵站需配備接轉郵件必備的辦公設施,包括用于分揀的辦公桌椅、專用信報箱柜、載重自行車、專用投遞包、掛號夾、標志牌和村郵員崗位職責、工作制度板等。村郵站需配有規范的郵件接收、轉交記錄單冊,相關單冊由郵政企業提供。
村郵站門外需掛有村郵站名牌,標明村郵站服務時間、服務電話及投訴和申訴電話;在站內或站外明顯位置張貼基本功能及各項盈利性服務的收費標準等。
第六條 村郵站每周服務時間原則上不少于5天,每天服務時間根據當地實際需要由村民委員會商郵政管理部門、郵政企業確定。
村郵站遇到特殊情況暫停工作,應事先告知當地郵政企業和村民委員會,在村郵站張貼告示對外公告,并委托其他人員或采取措施保證服務不中斷。
第七條 村郵員崗位可按規定申報公益性崗位,由村民委員會指定人選。村郵員為固定崗位,如有人員變動要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及時告知郵政企業,并對外公告。村郵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心公益事業,有較強的責任心;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
(三)接受過專門培訓,熟悉郵件、報刊接收、轉投基本規定,掌握相關操作規范。
第八條 村郵員在進行郵件接收時,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按規定的時間和頻次與郵政企業投遞人員交接郵件、報刊;
(二)接收郵件、報刊時,應當面驗視,發現破損、短少等情況要與投遞人員當面確認,明確責任;
(三)在接收給據郵件、報刊時,應對郵件實物和投遞清單逐件核對,在郵政企業投遞清單的簽收欄中蓋章簽收,并在郵件接收單冊上做好相關記錄,接收后的郵件、報刊要妥善保管。
第九條 村郵員在進行郵件轉交時,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結合地方實際和村民生活習慣,保證郵件和報刊及時、安全轉交到戶,不得積壓、滾存,不得擅自停辦;
(二)對于不能投交到戶的郵件、報刊,需將信息傳達到收件人;
(三)投交給據郵件時,需按照規定要求收件人在郵件轉投單冊上蓋章或者簽名,代收的應注明代收關系,必要時可要求登記身份證號碼;
(四)對無法成功投交的郵件、報刊,要批注原因、妥善保管,并及時將郵件、報刊退回郵政企業;
(五)建立給據郵件、報刊的投交清單,并在村郵站歸檔保存。
第十條 村郵員需及時整理上交各類業務清單,確保郵件反饋信息及時準確。
第十一條 村郵員需妥善處理用戶投訴,聽取用戶意見。愛護村郵站場地、用品用具及設施,不得挪作他用。村郵站需與郵政企業簽訂業務委托協議,自覺服從并接受郵政企業的業務指導,接受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村郵站履行基本服務功能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收件人收取額外費用。
村郵站在保證基本服務功能的基礎上,可根據當地條件擴展以下民生服務或盈利性服務內容:
(一)代收寄郵件;
(二)代收寄和代投遞快件;
(三)報刊征訂、郵票預訂等其他郵政服務;
(四)供水、供電、通信等公共事業費用繳納和飛機票、汽車票、火車票預訂等代理代辦便民服務;
(五)農村物流、普惠金融等服務“三農”業務。
提供代收代投快件服務的村郵站,應到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代收寄郵件、快件時應配合業務委托方依法執行收寄驗視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由村民委員會指定村郵員人選的,可參考本規范的相關要求,會同郵政管理部門和郵政企業對村郵員服務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對于考核結果未達到標準的村郵員,可取消其資格,另行指定人員。
對于發生私拆、隱匿、毀棄、丟失、積壓郵件、快件和報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范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