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8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拍賣行拍賣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等5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中涉及的審核、審批工作程序已取消,現就其后續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享受下列增值稅優惠政策,其涉及的稅收審核、審批工作程序取消,改為備案管理。
(一)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經營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審核。
(二)拍賣行拍賣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的審批。
(三)隨軍家屬就業免征增值稅的審批。
(四)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免征增值稅的審批。
(五)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的審批。
二、納稅人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首個納稅申報期內,將備案材料作為申報資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
每一個納稅期內,拍賣行發生拍賣免稅貨物業務,均應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免稅備案手續。
(二)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條件期間內,備案資料內容不發生變化的,可進行一次性備案。
(三)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資料內容發生變化,如仍符合減免稅規定,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變更備案。如不再符合減免稅規定,應當停止享受減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對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四、納稅人提交備案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減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
(二)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報送的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責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已經履行了相關審核、審批程序的,可不再辦理資料備案。但本公告施行后,納稅人減免稅條件、內容發生改變的,則應按本公告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備案資料,辦理享受優惠政策備案手續。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按本公告規定,補充制定本地區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涉及的稅收審核、審批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續管理措施。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五條中“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及“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后予以免稅”內容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一條中“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內容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款中“但稅務部門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第(十一)款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和第(十二)款中“稅務機關審核”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