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
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發展基層民主,暢通民主渠道,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協商,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根據有關法律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精神,現就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群眾自治的生動實踐,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基層堅持有事多協商、遇事多協商、做事多協商,有效維護了群眾切身利益,促進了社會和諧與文明進步。當前,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深入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生深刻變化,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利益訴求更加多樣。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有利于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在基層群眾中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努力形成共識,匯聚力量,推動各項政策落實;有利于找到群眾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促進基層民主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為目標,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協商范圍和渠道,豐富協商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三)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群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堅持依法協商,保證協商活動有序進行,協商結果合法有效。堅持民主集中制,實現發揚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統一,防止議而不決。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堅持因地制宜,尊重群眾首創精神,鼓勵探索創新。
(四)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協商內容。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堅持廣泛協商,針對不同渠道、不同層次、不同地域特點,合理確定協商內容,主要包括: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當地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
(二)確定協商主體。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可以作為協商主體。涉及行政村、社區公共事務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由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牽頭,組織利益相關方進行協商。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村、社區的重要事項,單靠某一村(社區)無法開展協商時,由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牽頭組織開展協商。人口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組,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組織居民進行協商。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進行論證評估。協商中應當重視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參與。
(三)拓展協商形式。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范議事規程。結合參與主體情況和具體協商事項,可以采取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村(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以民情懇談日、社區(駐村)警務室開放日、村(居)民論壇、婦女之家等為平臺,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推進城鄉社區信息化建設,開辟社情民意網絡征集渠道,為城鄉居民搭建網絡協商平臺。
(四)規范協商程序。協商的一般程序是: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協商議題,確定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通過多種方式,向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提前通報協商內容和相關信息;組織開展協商,確保各類主體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形成協商意見;組織實施協商成果,向協商主體、利益相關方和居民反饋落實情況等。對于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事項,要經過專題議事會、民主聽證會等程序進行協商。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應當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跨村(社區)協商的協商程序,由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研究確定。
(五)運用協商成果。建立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需要村(社區)落實的事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落實情況要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刊物、村(社區)網絡論壇等渠道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的協商事項,協商結果要及時向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基層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吸納,并以適當方式反饋。對協商過程中持不同意見的群眾,協商組織者要及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協商結果違反法律法規的,基層政府應當依法糾正,并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組織領導
(一)加強黨的領導。村(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注意研究解決協商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議。積極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的實現形式,全面推進村(社區)黨務公開,建立健全黨代表聯系群眾制度,以黨內民主帶動和促進城鄉社區協商發展。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黨員干部積極參與協商活動,切實發揮好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引領城鄉居民和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協商實踐。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要加強分類指導,針對人口密集、人數較多的村(社區),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村(社區),留守人員較多或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以及民族地區的特點,設計協商方案,提高協商的針對性、有效性。民政部門要會同組織等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協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落實。推進鄉鎮、街道協商民主建設,提高鄉鎮、街道指導行政村、社區協商活動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各類協商主體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協商中的重要問題。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協商與行政村、社區協商的聯動機制,推動協商工作深入開展。注重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工作者的優勢,協助動員和組織居民群眾參與協商。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要加強監督,保障協商依法有序開展。
(三)加強對協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進一步完善基層群眾自治的法律法規,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民主實踐提供法律支撐。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過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等現有渠道,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有條件的地方,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符合規定且受村(居)民委員會委托組織群眾協商的人員,給予適當誤工補貼,并按照村(居)務公開的要求予以公示。
(四)提升城鄉居民參與協商的能力。倡導協商精神、培育協商文化,引導群眾依法表達意見,積極參與協商。開展基層干部和行政村、社區工作者專題培訓,提高組織開展協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廣泛開展政策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城鄉居民掌握并有效運用協商的方法和程序,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社區協商的良好氛圍。發揮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密切聯系群眾的積極作用,引導基層群眾開展協商活動。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示范點建設,充分發揮引領帶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