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關于印發《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旅辦發〔2015〕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部署和2015年全國旅游工作會議精神,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加大違法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公示制度,我局制定了《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一、充分認識《辦法》在推進旅游誠信建設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積極部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對開展旅游誠信建設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旅游法》第六條、第一百零八條對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誠信經營做出了規定。全國旅游工作會議對“嚴厲打擊旅游失信行為”也做出了明確要求。《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會議精神對推進旅游誠信建設的規定和要求,增強了工作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積極組織學習宣傳,將其作為貫徹全國旅游工作會議精神、推進旅游誠信建設的重要內容進行落實。
二、認真做好不良信息的管理工作,發揮《辦法》在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當前旅游市場秩序失范,侵害旅游者權益的違法失信行為頻發,本《辦法》通過公示懲戒方式,打擊旅游失信行為,形成倒逼機制,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要按照《辦法》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暢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報、公示及相關管理工作,有效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三、積極引導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誠信服務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要注重將懲戒約束和教育引導相結合,通過《辦法》的實施、宣傳,引導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自覺遵守法律規定與市場規則,規范經營行為、履約行為、服務行為,推動全行業以誠取信、以信取勝,促進旅游業健康長遠發展。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在宣傳、貫徹和實施《辦法》的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至國家旅游局。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推進旅游誠信建設,增強全社會監督合力,約束違法失信行為,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及實施細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不良信息。
第三條 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工作,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工作。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管理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旅游主管部門舉報、提供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線索。
第四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采集、公示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應當按照依法公開、客觀及時、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公布。
第六條 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應當依本辦法公開:
(一)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
(二)旅游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三)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四)旅游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五)旅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
(六)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項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經營者或從業人員的名稱(姓名)、許可證號(執業證號)、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違法違規或事故等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和投訴處理結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機制、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渠道采集不良信息,并對所采集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第九條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在政務網站或社會媒體上公告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務網站公開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
國家旅游局在“中國旅游誠信網”公開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
第十條 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采集的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應當在獲取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并通過“中國旅游誠信網”的工作平臺填報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者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省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在“中國旅游誠信網”的工作平臺刪除、修改該不良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建立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為基礎的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 公布的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公示期限為兩年。
公示期限屆滿,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直接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申請查詢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對有不良信息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將整改結果列于相應的不良信息后,供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對具有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檢查、暗訪、責令整改等措施,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六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審核行政許可申請、旅游經營業務申請或者其他與旅游活動相關的申請時,應當查閱申請人是否在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名單中。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認定的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復。旅游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通過“中國旅游誠信網”的工作平臺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八條 旅游行政管理人員在管理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省(區、市)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附件:
1.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公示信息格式(之一)
http://www.cnta.gov.cn/zwgk/tzggnew/gztz/201507/W020150729326186797177.docx
2.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公示信息格式(之二)
http://www.cnta.gov.cn/zwgk/tzggnew/gztz/201507/W020150729326186791486.docx
3.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公示信息審批表
http://www.cnta.gov.cn/zwgk/tzggnew/gztz/201507/W020150729326186797198.docx